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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4/14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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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吉沙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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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吉沙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4-14 18:04    来源:英吉沙县水利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深化水利改革,促进小型水利工程更好地为农民经济和农业生产发展服务,特制定英吉沙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利工程包括原水利、发改、国土、农业等部门负责建设的小型水利项目的运行管护。

第三条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按照谁建设、谁所有,谁所有、谁管理的原则进行管护努力实现以水养水的管护目标。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利工程指为防治农田旱、涝、渍和盐碱灾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采取灌溉、排水等工程措施和其他相关措施而修建的水利设施。主要包括

水源工程小型灌溉泵站沉淀池

)灌溉渠系工程:大中型灌区的末级渠系及其配套建筑物

)排水工程:小型排水泵站、涵闸、排水沟及配套建筑物等。

第四条乡镇(街道、管委会)、县水利局各相关单位对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工作加强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保证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工程产权归属

第六条政府投资建设、财政补助建设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筹劳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归乡镇(街道、管委会)(街道、管委会)或村(社区)集体所有。跨两个村及以上的,由乡镇(街道、管委会)(街道、管委会)负责协调,产权归受益村集体共同所有;跨两个及以上乡镇(街道、管委会)的,由县水利部门负责协调,产权归受益乡镇(街道、管委会)(街道、管委会)共同所有。个人投资修建的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签订工程管护合同或协议的,根据合同或协议落实管护主体责任。产权所有人是农田水利工程的管护主体,依法承担相应职责,落实工程运行维护经费,保证工程良性长效运行。

第三章管护组织结构

第七条根据本县实际工程管护原则上成立农民用水合作社或农民用水服务组,农民用水合作社或农民用水服务组负责工程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由用水户民主推荐农民用水合作社组织机构成员,组织机构成员应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并主动履行章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为加强对农民用水合作社或农民用水服务组的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切实做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成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各农民用水合作社或农民用水服务组的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领导小组由乡镇(街道、管委会)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乡(镇)水管站负责人和各农民用水合作社理事长或相关村委会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镇(街道、管委会)履行管护主体责任,协调相关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内行政村、经营主体做好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及监管工作,明确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2.负责供水协调、处理水事纠纷等

3.监督用水管理机构农民用水合作社或农民用水服务组的收支情况

4.做好其他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水利局制定终端农业用水指导价,指导确定末级渠系农业水价;

第四章管护方式

第九条运行维护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维护制度,加强农田水利工程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全面履行运行管护职责,保证水源工程、河渠(管)道、建筑物和设备设施完好,确保安全良性运行、正常发挥效益。

第十条财经局负责监督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资金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节水奖励及精准补贴资金,负责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资金的审核、下达,指导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水利局履行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监管职责,建立工程台账,完善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标准和规范,健全监管制度,定期检查,巡查暗访,建立问题清单,督促运行维护责任人履行职责,推动整改责任落实。

第十二条在不影响人畜饮水和农田灌溉的前提下,对能发展经营养殖的水利工程,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可根据实际,积极稳妥地探索将其承包、租赁,由村委会、村民小组或农民用水合作社与承包户或租赁人签订承包合同。通过承包经营,以养代管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项目综合效益,减轻农户的经济和劳动负担。

第五章管护制度和责任

第十三条结合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实际,通过广大受益群众民主参与、民主议事、民主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运行和养护管理办法、供用水管理办法,使管护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四条所有管护责任人包括村民小组或村委会交托的责任人、农户民主推荐的管护人、承包经营的专业户、农民用水合作社产生的管护责任人等须与用水户协或村组签订管护合同,可确定管护责任,将管护任务具体分解到个人,将管护的好坏与报酬挂钩,制定管护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实行定人员、定任务、定标准、定报酬、定奖惩的责任制。

第十五条通过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做到一查即定期进行巡查,三管即管人、管车、管牲畜,四护即护边护安全确保渠道有安全设施和警示语标志、护环境监测工程对环境的影响和确保引水不受污染、护功能确保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不淤不堵不渗漏,排灌功能正常

第十六条为确保设施完好、运行正常,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制定长期有效的管护奖惩办法,如损坏设施,应照价赔偿,并按管护奖惩办法或相关规定处以罚款对乱倒垃圾、堆放杂物、放养牲畜等影响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令整改或处以罚款,对管护工作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管理和保护范围

第十七条管理范围

1.引水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包括拦河坝泄洪闸、进水闸、涵管、渡槽及两岸工程护堤地、管理房、维修养护场地及其周围100500米以内的面,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向外划定2050米。

2.渠道设计流量在10m3/s以下的,管理范围在24米,保护范围210米。

3.泵站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根据其规模、周围实际情况及特殊需要,在各类建筑物及附属管理设施之外划定。小型泵站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各为50100米。厂区外的供变电设施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参照地电设施及线路有关标准确定。

4.供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凡有围墙的水塔、蓄水池、沉淀池、净化池、加药池、淡化池、泵房等,围墙内为管理范围,保护范围自墙角之外计25米。单个水塔、水池等管理范围从建筑物主体边线计35米,保护范围58米。观测、检查设施、闸阀井等小型建筑物和供水点周围24米为管理范围。截引水工程以开挖线计,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左右各为510米,下游和上游各为3050米。

5.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堤防工程包括堤身及防渗导渗工程,背水侧护堤地,穿堤、跨堤交叉建筑物,监测、交通、通信等附属工程设施,护岸工程,管理单位生产、生活区,两岸堤防工程护堤地。管理范围从堤外脚线向外计1530米,保护范围3060米。

第十八条为保证工程水源的可续利用和水源水质,加强水源区的保护工作,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可根据实际确定管理和保护范围。(一)小型灌溉泵站、沉淀池等水源工程:保持坝梗坡顶平整、坡面整齐、无缺损,无杂草,灌溉涵洞、溢洪道无损坏,溢洪道坡底平整、顺畅,断面达到泄洪标准,运行安全可靠。(二)小型灌排泵站(机井)工程:定期检查泵站的建筑物结构和水泵、电动机、变压器、其他电气设备和辅助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裂缝、异响、连接松动、设备漏油等情况应查明原因并妥善处理,保证机电设备及供电线路运行正常;管理范围无杂草杂物,干净清洁。(三)灌排渠系工程:保持渠道过水断面无坍坡、无淤积,工程管理范围及禁脚地无“滥搭建、滥耕种、滥扔弃、滥排放”等现象,保障渠道清洁通畅,环境优美;涵闸、分水口门、渡槽、跌水、倒虹吸、农桥等渠系建筑物完好无损,运行安全正常。

第七章管护经费筹集和使用

第十九条管护经费的筹集一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资金二是小型农田水利维修养护上级补助资金三是县财政对农民用水合作社的补助资金四是末级渠系维护费五是一事一议奖补资金。

第二十条管护经费主要用于管护人员费用、项目维修、农民用水合作社日常办公经费和农民用水合作社管理人员经费,通过有偿用水,建立维修资金,实现以水养水的目标。

第八章管理组织及职责

第二十一条全县农田水利工程实行管护全覆盖,实现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转。

第二十二条各类小型水利工程要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管理组织,根据工程规模、受益范围、工程特点,在县水利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乡(镇)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乡(镇)联社集体管理组织、联户管理组织及选定个体专督人员。受益范围较大或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也可由乡(镇)水管站直接实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组织在行政上政府投资建设、财政补助建设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筹劳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归乡镇(街道、管委会)或村(社区)集体所有。跨两个村及以上的,由乡镇(街道、管委会)负责协调,产权归受益村集体共同所有;跨两个及以上乡镇的,由县水利部门负责协调,产权归受益乡镇(街道、管委会)共同所有。个人投资修建的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签订工程管护合同或协议的,根据合同或协议落实管护主体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组织采取专管和群管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管理,也可实行专业化管理,直接向用水户服务。

第二十五条县水利主管部门、乡(镇)水管站的主要职责积极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水利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建立健全基层水利管理组织,指导基层水利管理组织的全面管理工作,促使水利工程向良性运行发展。制定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发展规划,进行小型水利工程运行和经营管理指导,协助基层水利管理组织开展技术改造和多种经营,不断提高水利工程效益。(三)加强基层水利管理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技术培训,帮助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检查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负责基层水利管理组织各种形式经营承包管理合同的审查、签订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六条基层水利管理组织的职责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水利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全面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的经营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不断提高工程效益。积极实行各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落实各项管理任务,加强管理技术经济指标考核,切实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障承包人员和受益群众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工程运行和维修计划,积极开展工程技术改造,大力推行节水灌溉技术,节约用水,降低能耗,扩大灌溉效益。坚持水利工程有偿服务的原则,认真核定水费标准,加强水费计收管理,落实管理人员报酬。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增加水利管理经费收入,努力把小型水利工程办成能自我维持和发展的经营实体。服从上级水利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水量调度计划,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

第九章经营承包管理

第二十各类小型水利工程都要积极推行以承包经营为主的管理责任制,强化群众管好用好水利工程的责任,提高自我维持的能力,充分发挥小型水利工程的效益。

第二十小型水利工程承包经营管理责任制,是按照水利工程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水利工程主管部门,以承包经营合同的形式,将水利工程设施承包给水利管理组织或个人实施管理。承包经营的主要方式有目标管理责任制承包、风险抵押承包、租赁承包等。承包者可以是水利专管机构,乡镇(街道、管委会)、村、水管组织、联户或个体农户。

第二十国家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和各乡镇(街道、管委会)一级水利工程由县水利主管部门负责向承包者发包村一级水利工程由乡(镇)水管站负责向承包者发包。

承包经营合同的主要内容有

(一)承包管理的范围、任务和期限;(承包期间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灌溉面积、灌水次数、水的利用率等,水费标准及计收办法,报酬形式等承包期满后水利工程应保持完好和正常供水;(发包和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奖罚。

第三十条(镇)水管站和集体所有的水利设备,如喷灌机、流动性排灌设备等,可以以租赁的方式承包给群众联户、个体农户管理,并限定服务方式、范围和收费标准。

三十农田小型水利工程运行承包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维修养护和调度、未按制度做好管理和维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管委会)责令改正,发生责任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县财政、审计、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管护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定期开展检查和审计。

第三十要严肃各种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承包者和受益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群众民主监督机制水利部门必须加强对承包者的管理和教育,鼓励承包者进行工程改造、节约用水,提高工程效益。

第三十要积极组织、鼓励水利专业人员和具有水利管理经营能力的人员领办或承包小型水利工程,制定必要的优惠政策,充分发挥他们的业务特长。

第三十群众个人按统一规划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由其自主经营管理,并允许继承或转让。但必须坚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第三十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的经营管理和技术经济考核指标,可参照同类大中型水利工程的标准制定。

第十章工程及用水管理

第三十要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工程修养护制度,定期检修工程设备,组织受益群众积极开展工程技术改造,改善工程管理条件,保证工程安全运行。

第三十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和水利管理组织要加强水工程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开展法制教育,依法管护工程,树立人人爱护工程、用好工程的良好风气,严厉打击损坏水利工程的不法行为。

第三十小型水利工程都要逐步实行计划用水,合理调水量,做到适时适量灌溉,并大力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实行沟畦小块灌、管灌、喷滴、滴灌等新技术节约用水,提高水的利用率

第四十条有大中型水利工程调配水量灌溉的小型水利工程,要服从水利主管部门水量的统一调度,合理发挥本工程的效用,顾全大局,提高灌区的总体效益。

第十一章经费管理

第四十各类小型水利工程都要实行有偿服务,认真规定水费标准,逐步达到按成本收费,以水养水,建立工程良性运行机制。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由财政资金、农业水费(含末级渠系水费)、涉水补助项目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组成。

第四十筹集小型水利工程的维修改造资金要贯彻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主要依靠受益群众或集体筹集,合理负担施工劳务。

第四十财政安排的管护补助资金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由乡镇(街道、管委会)申报管护内容,县水利部门编制管护方案,审查批复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各级小型水利管理组织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管好用好各项经费,并做到用水量、经费收入和支出三公开,加强民主监督。

第十二章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在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有重要贡献的管理组织、承包人员和有关科技管理人员,由县、乡镇(街道、管委会)和水利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构成损坏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可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罚方式:(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备注:《英吉沙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办法》2025415日至515日之内拟公开公示,已满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