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综合治理,着力解决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集中整治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为进一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英吉沙县某凉皮店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原料制售自制饮品案
2025年5月19日,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英吉沙县指望凉皮店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凉皮店货柜上有4瓶爱伊德尔柳橙含果肉饮料浓浆、3瓶蓝柑风味饮料浓浆、1瓶怡扬蓝莓含果肉饮料浓浆、1瓶友兹优酪多风味饮料浓浆、4瓶树女神玫珑蜜瓜果茸果酱、1袋米乐斯拼配纯红茶等6种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用于制售自制饮品。经查看该店进行台账,当事人未落实索证索票管理制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涉案食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英吉沙县惠润家百货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6月10日,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新疆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信息,投诉人在当事人经营的惠润家百货超市购买的“恰恰原味瓜子”超过保质期,生产日期:2024年8月1日,保质期8个月。经查,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涉投诉产品,5月15日至6月18日销售记录发现投诉人在6月8日购买了1袋“恰恰原味瓜子”。当事人索取了供货企业资发现“恰恰原味瓜子”,质证明文件、销售凭证,建立了进货验收台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食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英吉沙县锐禾百货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6月10日,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新疆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信息,投诉人在当事人经营的锐禾百货超市购买的“百里挑一藤椒味西瓜籽”超过保质期,生产日期:2024年10月06日,保质期8个月。经查,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涉投诉产品,销售记录显示当事人于6月8日销售了1袋百里挑一藤椒味西瓜籽”。当事人提供了食品进货票据、销售凭证、验收记录和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英吉沙县新辉百货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6月25日,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的新辉百货超市进行日常检查,在货架上发现草莓味沙拉酱、伊提南三叶草花蜂蜜、灌浆曲奇、糯米锅巴、水果捞蛋糕、生打椰椰小蛋糕、葡萄干芝士味爆浆曲奇糕点、棕檬味威化饼干等八种食品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食品索取了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销售凭证,建立了进货验收台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食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英吉沙县滋盛日用百货批发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5年7月8日,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的滋盛日用百货批发店进行日常检查,在货架上发现10袋“奶茶粉”(生产日期:2023年10月19日,保质期18个月)、6瓶美利格雅骆驼刺蜂蜜(生产日期:2023年6月18日,保质期24个月)、5瓶美利格雅养胃蜂蜜(生产日期:2023年6月18日,保质期24个月)等三种食品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提供了“奶茶粉”的进货票据、验收记录和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无法提供“美利格雅骆驼刺蜂蜜”、“美利格雅养胃蜂蜜”2种食品的进货票据、验收记录和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涉案食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英吉沙县某蛋糕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制售食品案
2025年7月23日,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的蛋糕店进行日常检查,在操作间制作蛋糕的台面上发现12瓶用于加工蛋糕的复配着色剂、2瓶复配酸度调节剂及一袋香辣炸鸡腌料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未落实索证索票管理制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涉案食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英吉沙县某串串火锅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7月31日,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的火锅店检查时,在该店后堂储物柜内发现5袋“番茄火锅底料”超过保质期,备餐区发现1袋拆封已使用的“番茄火锅底料”超过保质期,前台柜内发现“菠萝汁饮料”等5种食品超过保质期,店内4名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体检证明上岗且未建立食品采购查验记录制度、餐饮具消毒记录制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涉案食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英吉沙县某口蛋糕店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5年6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中心受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英吉沙县顺口蛋糕店销售的香蕉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噻虫胺残留量标准指标为≤0.02mg/kg,实测值为0.027mg/kg;噻虫嗪残留量标准指标为≤0.02mg/kg,实测值为0.086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该批香蕉未能现场提供涉案香蕉进货票据、验收记录和产品合格证明材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英吉沙县绿疏园蔬菜批零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5年4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中心授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英吉沙县绿疏园蔬菜批零销售店销售的生姜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噻虫胺残留量标准指标为mg/kg≤0.2,实测值为0.78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该批生姜提供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资质,无法提供检验报告、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和验收记录。经报分管局长批准,于2025年6月3日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英吉沙县某油塔子店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制售油条案
2025年6月28日,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英吉沙县白头发油塔子店制售的油条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标准指标为≤100mg/kg,实测值为553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未能提供食品添加剂复配膨松剂香甜泡打粉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材料、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表、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5.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1)3.7.4之规定。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