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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05/27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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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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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6-05-27 21:05    来源: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英吉沙县好吃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等219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详细名单附后,以下称为当事人)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经查当事人均是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未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报送并公示其年度报告,通过对登记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和预留联系方式进行联系核实,以及向税务机关调取纳税情况方式,证实上述当事人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

因当事人在其登记的经营场所查无下落,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4月27日在英吉沙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喀英市监罚告〔2026〕46号),将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依法吊销英吉沙县好吃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等219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喀英市监处罚〔2026〕31号)

因当事人在其登记经营场所查无下落,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英吉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英吉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的有关规定,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附件:1.英吉沙县2026年吊销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

      2.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1号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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