猴痘是由猴痘病毒感染所引起的一种人畜共患传染病,既往主要在中非和西非地区流行。2022年5月以来,全球多个既往非流行国家发生猴痘疫情流行,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其构成国际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我国其他省(市)、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均有输入病例报告。截至2022年底,全球猴痘疫情已降至较低水平,但世界卫生组织尚未终止其构成国际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近期,我国台湾省仍报告多起本土疫情。为提高猴痘监测预警的敏感性,及早发现可能的输入和本地隐匿传播疫情,根据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和海关总署办公厅联合印发的《猴痘疫情监测预警工作方案》、自治区《猴痘疫情监测预警工作方案》和喀什地区《猴痘疫情监测预警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目的
针对重点人群和重点场所开展猴痘样症状监测和核酸检测,及早发现输入和本地隐匿传播疫情风,为采取干预措施和阻断病毒传播提供支撑。
二、监测病例定义
(一)猴痘样症状。不明原因急性皮疹(面部或回腔粘膜四肢、生殖器或会阴、肛周等部位),伴发热(体温>37.3C)或淋巴结肿大者。
(二)疑似病例。出现发热、非淋巴结肺大伴有皮肤黏膜皮携表现者、同时具各以下流行病学史任何一项:1.发热前21天内有外猴病例报告地区旅居史;2.发热前21天内与猴痘确诊病例有密切接触;3.发热前21天内接触过啮齿类、非人类灵长类等猴痘病毒感染动物的血液、体液和分泌物。
(三)确诊病例、符合疑似病例定义者,经实验室检测,猴痘病毒核酸阳性或病毒分离阳性者。
三、监测内容
(一)入境人员卫生检疫。
加强入境人员猴痘防控知识健康教育,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提醒来自疫情重点国家和地区旅行人员或在境外有高危接触史者,入境21天内一旦出现猴痘样症状,需及时就诊或主动向县疾控机构进行报告。
(二)医疗机构症状监测。
全县各级综合医院的皮肤(性病)门诊、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门诊或民营皮肤专科医院,在排除水痘、麻疹、登革热等其它发热出疹性疾病以及过敏反应等疾病后,应主动询问患者境外旅行史或男性同性性行为等高危行为史。若发病前21天内有境外旅居史,或入境人员接触史,或与类似症状人员接触史,应记录患者现住址及联系方式,向县疾控机构报告,同时采集标本送至县疾控机构开展猴痘病毒核酸检测,有能力的机构可自行开展检测。
四、风险评估和预警
(一)同步开展疫情处置。县疾控机构接到上级卫健部门或本级医疗机构报告,发现猴痘核酸检测阳性病例后,应按照《猴痘防控技术指南(2022版)》的要求,迅速组织流调人员到达相关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等疫情处置工作,同时向县卫健委和上级疾控部门报告。
(二)组织风险评估和预警。根据猴痘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等结果,县疾控部门组织对疫情传播风险开展风险评估,提出防控建议,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预警决策建议;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和地方通报预警信息,依法向社会发布健康风险提示。
(三)依法及时报告。疑似或确诊病例应于24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报告。县疾控机构要及时向上级疾控部门报告病例健康管理、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风险评估和疫情处置等工作情况。
五、组织实施
(一)建立机制,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多部门监测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理顺工作流程,加强疾控和医疗机构之间猴痘监测信息的沟通共享,保障猴痘监测预警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宣传,提高防控意识。通过制作宣传折页、宣传单和智医助理平台、新媒体平台等多种形式,针对入境人员、男性同性性行为等重点人群和重点场所特点,开展猴痘相关知识宣传,切实提高猴痘防控意识。
(三)加强培训,提升发现能力。积极对各医疗机构皮肤(性病)门诊和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门诊、大中专院校的保健人员开展猴痘知识、病例发现与报告、诊断治疗等内容培训,提高猴痘的发现和诊疗水平,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