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6日15时49分许,英吉沙县克孜勒乡辖区国道G219线2420公里+953米处发生一起救护车与一辆货运车辆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致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64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英吉沙县人民政府成立由政府副县长任组长,县纪委监委、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卫健委、克孜勒乡人民政府、工会、人社局等部门组成的英吉沙克孜勒“5·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同时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该起事故进行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验、询问谈话、调查取证、技术分析和综合研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处理和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英吉沙克孜勒“5·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救护车驾驶员疲劳驾驶、超速驾驶以及未实行右侧通行等违法行为;喀什康桥医院有限公司未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业部门安全管理职责未落实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涉及单位情况
1.喀什康桥医院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12月09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艾某,营业期限:长期,住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8村世纪大道7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为医疗服务;一般项目为医院管理,紧急救助服务等。公司名下注册一辆雨花牌小型专用客车,车辆型号:LJK5038XJH6,车牌号:新Q34686,使用性质:救护,车辆所有人为喀什康桥医院有限公司,车辆检测有效期至2025年06月,该车辆从事非院前急救服务业务,。
2.新疆仁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06月04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托某,营业期限:长期,住所:新疆喀什地区英吉沙县依格孜牙乡3村3组23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为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一般项目为洗车服务,运输货物打包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等;公司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资质,资质有效期至2027年03月30日。公司名下注册一辆豪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车车牌号为新Q66324,机动车所有人:新疆仁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车辆型号:ZZ4257V424KF1LT,车辆检测有效期至2026年04月,该车取得道路运输证(新交运管喀字653123002555号),审验有效期至2026年04月。牵引车自卸半挂车车牌号为新QG669,该半挂车取得道路运输证(新交运管喀字653123002554号),审验有效期至2026年04月。
(二)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阿某,男,维吾尔族,34岁,身份证号:653101xxxxxxxxxxxx,户籍地:喀什市xxxx镇xxxxx村xxxx号。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2020年01月20日至2030年01月20日,准驾车型:B2,是事发当日喀什康桥医院有限公司救护车(新Q34686)驾驶员,同时喀什康桥医院有限公司向喀什市卫健委报备该救护车驾驶员为阿某。
穆某,男,维吾尔族,44岁,身份证号:653123xxxxxxxxxxxx,户籍地:英吉沙县xxxx乡xxxx村xx组xx号。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2025年03月13日至长期,准驾车型:A2,是事发当日新疆仁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货运车(新Q66324)驾驶员。
(三)所在地负有职责的部门安全监管情况
1.喀什市卫健委。2025年2月5日,喀什市卫健委组织召开喀什市民营医疗机构救护车管理工作会议;4月11日,喀什市卫健部门对喀什康桥医院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发现2条问题隐患,当场责令整改完成,其中急救车辆用车方面未发现问题隐患。
2.英吉沙县交通管理大队。2025年以来,英吉沙县交通管理大队针对G219国道常态化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城南检查站、克孜勒中队、2424执勤点和克孜勒乡1村临时卡点对G219辆过往车辆开展查缉及安全驾驶提醒工作,另有两组车巡组共计6人开展G219国道日常巡逻、高峰时段及恶劣天气时段国道压速工作。4月份以来,对辖区道路优化升级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对重要路段安装防护隔离带820米、仿真交警6个、安全提示牌6个、太阳能警示灯6个、5台电子雷达测速仪以及在G219国道两边树木上张贴反光标识15000余张。
(四)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根据公安部门《英吉沙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英公(刑)鉴(尸)字〔2025〕07号,死者阿某生前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伴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
根据公安部门《英吉沙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英公(刑)鉴(尸)字〔2025〕08号,死者穆某生前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联合胸腹腔脏器破裂而死亡。
根据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新中信司鉴字第1442号)鉴定意见:
1.新Q66324(新QG669挂)号车与新Q34686号车碰撞接触点东西位置位于现场道路西侧白线以东2.1m,南北方向位置位于现场路面所留刮地痕起点处。
2.新Q66324(新QG669挂)号车道路交通事故瞬间车辆速度为63km/h。
3.新Q34686号车道路交通事故瞬间车辆速度为126km/h。
4.新Q66324(新QG669挂)号车与新Q34686号车肇事历程为:2025年5月16日,新Q66324(新QG669挂)号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英吉沙县辖区国道219县2420km+953m路段处,其车体前侧左部与由南向北行驶的新Q34686号车车体左侧在现场道路西侧白线以东2.1m发生碰撞,后新Q66324(新QG669挂)号车向东南方向减速运动直至头东南尾西北停驶于现场所在位置处,新Q34686号车碰撞后向西北方向滑移直至头西北尾东南停驶于现场所在位置处。(备注:技术鉴定时间为29天)
(五)其他情况
1.天气情况:2025年5月16日,事故发生地当天天气晴,气温约21℃至32℃,东风3级左右,事发地无降水、沙尘大风、地震和其他突发自然灾害发生。
2.事发道路情况:事发现场位于英吉沙县辖区国道G219线2420公里+953米处,双向两车道,国道路段,交通功能:干线公路,设计速度80km/h,呈南北走向,路面为沥青路面,标线完好,道路标线清晰,限速“80”,道路线形:直线型,经实地测量路基宽度10.5米,事发时路面干燥,电讯信号正常。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5月16日09时10分许,喀什康桥医院有限公司救护车驾驶员阿某驾驶车牌号新Q34686救护车从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接病人护送到泽普县病人住所。
2025年5月16日14时15分许,新疆仁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货运车驾驶员穆某和米某分别驾驶车牌号新Q66324和车牌号新Q66880的两辆货运车从英吉沙山水水泥有限公司装载的水泥熟料运往莎车山水水泥有限公司。
2025年5月16日15时45分许,穆某驾驶车牌号新Q66324货运车行驶在英吉沙县克孜勒乡国道G219线K2420+953M处时,与泽普县回程喀什市由阿某驾驶车牌号新Q34686救护车发生相撞,事故造成两名驾驶员当场昏迷,两车受损严重。
(二)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英吉沙县克孜勒辖区国道G219线,碰撞点位于K2420+953M处道路西侧白线以东2.1米,现场道路呈南北走向,沥青路面,道路中央设有中间线,货运车新Q66324(新QG669挂)号车由北向南行驶其车体前侧左部与由南向北行驶的救护车新Q34686号车车体左侧碰撞后,新Q66324(新QG669挂)号车向东南方向减速运动直至头东南尾西北停驶于现场所在位置处,新Q34686号车碰撞后向西北方向滑移直至头西北尾东南停驶于现场所在位置处。
(三)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尾随的新疆仁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货运车驾驶员米某立即停车,15时46分许,米某向110打电话报警,并且汇报事故发生情况,县公安部门第一时间向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了报告,同时县公安局与县应急管理局对接通过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进行了初报。
(四)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15时46分许,110接到事故报警后;16时00分许,克孜勒乡派出所到达事故现场组织抢救;16时15分许,120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将两名伤者送往英吉沙县人民医院;17时15分至21分期间,120救护车运送伤员相继到达县人民医院,县人民医院先后宣告阿某和穆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五)应急救援评估
事故发生后,英吉沙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行业部门应急处置及时有效,现场管控措施得当,善后处置有序,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2人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共计约64万元。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阿某,驾驶救护车(新Q34686)行驶在事故发生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是引发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穆某,驾驶货运车(新Q66324)行驶在事故发生时,遵守交通规则,无交通违法行为。
根据英吉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653123120250000012号),事故责任划分如下:
阿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穆某对本次事故无责任。
(二)事故间接原因
喀什康桥医院有限公司,作为事故发生单位,未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救护车违规挂靠,对救护车及驾驶员日常监管严重缺失;2024年以来未对救护车驾驶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应急处置演练工作;救护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而不用等,是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喀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事故单位的属地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对喀什康桥医院有限公司安全监管不到位,对喀什康桥医院有限公司救护车违规挂靠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对喀什康桥医院有限公司救护车违规停放监管不到位;对喀什康桥医院有限公司和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监管不到位等,是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英吉沙县交通管理大队,作为事故发生地的交通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对事故路段G219国道安全巡逻管控力度不足,对事故车辆动态安全监管缺失,未能及时发现救护车驾驶员阿某在事发路段存在不安全驾驶和文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驾驶和逆向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同时也未能及时监管并制止救护车驾驶员阿某在进入事发路段前的相关交通违法行为,是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英吉沙克孜勒“5·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喀什康桥医院有限公司,作为事故发生单位,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救护车驾驶员未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救护车驾驶员未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工作;未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公司对救护车日常安全管理缺失,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计生系统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将个人救护车挂靠在公司名下;对救护车驾驶员私自揽活承接喀什康桥医院以外医疗机构的救护工作放任不管;救护车执行完救护任务后未按照规定停放到固定停车点等问题。
喀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事故单位的属地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对喀什康桥医院有限公司安全监管不到位,对康桥医院配置救护车未按照喀什地区卫健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喀什地区救护车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提供配置救护车申请表和下发救护车配置通知单;对康桥医院救护车违规挂靠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对康桥医院救护车违规停放监管不到位;对喀什康桥医院有限公司和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英吉沙县交通管理大队,作为事故发生地的交通行业监管部门,对G219国道事发克孜勒乡辖区的安全巡逻管控力度不足,仅设K2424执勤点和克孜勒乡检查站,未能满足对辖区内G219国道日益增加的实际交通压力;对G219国道事发克孜勒乡辖区无法做到安全监管全覆盖,由于辖区内G219国道线较长,辖区内仅靠两辆巡逻车流动巡逻,结合路面交通执法监控布置情况,该国道区域存在大量监控盲区;对进入G219国道(K2424执勤点到英吉沙县城南检查站路段)车辆司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不到位等。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阿某,作为喀什康桥医院有限公司救护车驾驶员,在驾驶救护车执行非紧急任务时,驾驶过程中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疲劳驾驶;未实行右侧通行以及未限速行驶与车牌号(新Q66324)货运车发生碰撞导致事故的发生,对本次事故负有全部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艾某,男,维吾尔族,喀什康桥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主要负责人,对喀什康桥医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议由英吉沙县应急管理局对艾某进行行政处理。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喀什康桥医院有限公司:作为事故发生单位,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此次事故发生的责任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议由英吉沙县应急管理局对喀什康桥医院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理。
(四)对事故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建议
喀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事故单位的属地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对喀什康桥医院有限公司安全监管不到位,对康桥医院配置救护车未按照喀什地区卫健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喀什地区救护车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提供配置救护车申请表和下发救护车配置通知单;对康桥医院救护车违规挂靠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对康桥医院救护车违规停放监管不到位;对喀什康桥医院有限公司和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监管不到位;对此次事故负有属地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建议责成喀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向喀什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英吉沙县交通管理大队,作为事故发生地的交通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对事故路段G219国道安全巡逻管控力度不足,对事故车辆动态安全监管缺失;未能及时发现救护车员阿某在事发路段存在不安全驾驶和文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驾驶和逆向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同时也未能及时监管并制止救护车员阿某在进入事发路段前的相关交通违法行为;对此次事故负有属地道路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建议责成英吉沙县交通管理大队向英吉沙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喀什康桥医院有限公司主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喀什康桥医院作为事故发生单位,应积极主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计生系统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企业自身做到杜绝救护车违规挂靠行为。主动履行企业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及时建立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对救护车驾驶员及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结合各岗位的实际风险开展安全应急处置演练,切实做好企业救护车和驾驶员的动态监管,组织企业内部从业人员深刻学习本次事故案例,从中汲取事故教训。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现和整改企业内部存在的风险隐患和薄弱环节,消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
(二)政府部门加强行业安全监管工作,切实履行行业部门安全监管职责。
一是喀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事故单位的属地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卫生机构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喀什地区卫健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喀什地区救护车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查行业内救护车违规使用的7项行为,按照喀什地区医疗救护车辆专项整顿管理工作建档材料清单,对落实喀什地区卫健单位配置救护车申请和救护车配置通知等流程做到不流于形式,举一反三,坚决打击本辖区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救护车违规挂靠现象,规范救护车安全管理各项工作;二是英吉沙县交通管理大队,作为事故发生地的交通行业监管部门,一要合理布置交通检查站,加强交通检查站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宣传及安全检查工作。建议将克孜勒乡检查站迁移到G219国道莎车进英吉沙县行政区域交界处,第一时间做到外来车辆进入英吉沙县辖区的道路安全监管,消除现克孜勒乡检查站到莎车G219国道与英吉沙县交界路段近16公里的安全监管盲区;建议英吉沙县辖区G219国道检查站工作人员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同时对疲劳驾驶、酒醉驾及毒驾等违法行为作为检查站安全检查重要工作来抓;二要合理布置道路临时执勤点,做好人机监管联动工作。英吉沙县辖区G219国道K2366到K2424共分3路段6处区间测速设备,在此区间内发生车辆超速违法行为会第一时间上传到英吉沙县交通违法监管平台,建议交通违法监管平台工作人员加强后台违法数据监管,及时与该路段检查站和执勤点形成监管联动;建议在G129国道线K2376与K2382路段、K2397与K2408路段布置两处道路执勤点,执勤点在常态化开展安全检查工作的情况下,联合克孜勒乡检查站和城南检查站,加强与县交通违法监管平台联动工作;三要与莎车县交通管理大队建立安全监管数据联动机制,强化辖区内安全设备的安装和道路巡逻的动态监管力度。建议与莎车县建立道路安全监管数据联动,莎车县交管大队及时推送辖区内进入英吉沙县前的违法行为记录车辆,利用两县数据联动,英吉沙县交管大队做好重点车辆事前预防措施;建议在辖区内G219国道监管盲区安装限速声光报警设备,对驾驶员从视觉和听觉形成双重安全警示作用,同时加强G219国道的道路安全巡逻力度,常态化开展道路车辆动态安全监管工作。
英吉沙克孜勒“5·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