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春节将至,为倡导文明新风,保障公共安全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县实际,研究划定了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和集中燃放点位。节日期间,县公安局及乡镇人民政府将提前对集中燃放点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并加强燃放时段的安全巡查与现场秩序维护,全力营造平安、和谐、洁净的节日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范围
1.县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域院落内及其周边100米范围。
2.客运站、市场、商场、电影院、公园、广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防护区内及其周边100米范围。
3.文物保护单位防护区内及其周边200米范围。
4.重要军事、航空设施、仓库防护区内及其周边200米范围。
5.加油(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防护区内及其周边200米范围。
6.输变电设施安全防护区内及其周边100米范围。
7.银行、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防护区及其周边100米范围。
8.化工企业、危化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民爆物品、枪支弹药等重要物资储存仓库安全防护区内及其周边200米范围。
9.粮站、水站、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单位、要害部位防护区内及其周边100米范围。
10.其他应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场所。
二、禁放区管理规定
1.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放区域内禁止燃放各类烟花和爆竹。
2.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各乡镇政府、派出所、村(社区),应当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的宣传、教育工作。
3.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未成年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和禁止在禁燃区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管理工作。
4.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从专营销售点实名购买;不得向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5.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规定规格、品种的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
6.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禁放区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三、集中燃放点
英吉沙县城范围内设置44个点位:
1.英吉沙镇其兰巴格(1)社区英也尔路8号院(老教育局家属院楼前空地)
2.英吉沙镇其兰巴格(1)社区南湖北路14号院(明园小区楼前空地)
3.英吉沙镇其兰巴格(1)社区南湖北路8号院英吉沙县(东方花园小区楼前空地)
4.英吉沙镇英巴格(2)社区南湖南路29号院(县医院家属院楼前空地)
5.英吉沙镇英巴格(2)社区南湖南路23号院(煤矿小区家属院楼前空地)
6.英吉沙镇英巴格(2)社区南湖南路1号院(嘉盛小区楼前空地)
7.英吉沙镇吾尔也提(3)社区兵团小区8号楼右侧停车场空地
8.英吉沙镇幸福(4)社区居委会办公楼前广场空地
9.英吉沙镇幸福(4)社区齐鲁商贸城3号楼前空地
10.英吉沙镇英协海尔(5)社区艺欣小区楼前空地
11.英吉沙镇英协海尔(5)社区惠民1号小区思源物业公司前空地
12.英吉沙镇英协海尔(5)社区惠民3号小区院4号楼楼前空地
13.英吉沙镇英协海尔(5)社区惠民5号小区2号楼右侧楼前空地
14.英吉沙镇友谊(6)社区居委会办公楼前广场
15.英吉沙镇友谊(6)社区县委家属院院子空地
16.英吉沙镇友谊(6)社区政府家属院院子空地
17.英吉沙镇友谊(6)社区步行街小肥羊前面小广场
18.英吉沙镇阿克巴格(7)社区农业银行家属院(院子)
19.英吉沙镇阿克巴格(7)社区工商银行家属院(院子)
20.英吉沙镇阿克巴格(7)社区棉麻公司家属院(院子)
21.英吉沙镇南山(8)社区温馨新能热力公司院子里空地
22.英吉沙镇南山(8)社区诚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院子里空地
23.英吉沙镇新城(10)社区居委会门前(社区广场)
24.英吉沙镇新城(10)社区英吉沙镇政府办公楼大门前空地
25.英吉沙镇新城(10)社区如意集团英吉沙县分公司齐鲁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大门口门前空地
26.英吉沙镇新城(10)社区舒欣佳苑小区院内空地
27.英吉沙镇祥瑞(11)小区20号楼后空地
28.英吉沙镇祥瑞(11)小区新盛小区11号楼左边小广场
29.英吉沙镇创业(13)社区居委会院子前空地
30.英吉沙镇创业(13)社区创业一期小区9号楼前空地
31.英吉沙镇朝阳(14)社区社区居委会门前(社区广场)
32.英吉沙镇团结(15)社区居委会门前(社区广场)
33.英吉沙镇团结(15)社区A16号楼前空地
34.英吉沙镇团结(15)社区华新公馆二期院内空地
35.英吉沙镇田园(16)社区田园小区19号楼前空地
36.英吉沙镇和谐(17)社区和谐小区右侧小广场
37.英吉沙镇和谐(17)社区瑞创小区院内空地
38.英吉沙镇古城(18)社区居委会门前(社区院子空地)
39.英吉沙镇绿水湾(19)社区怡心园小区大门口前空地
40.英吉沙镇其兰(1)村康复医院后院子空地
41.英吉沙镇巴扎博衣(2)村7组汉族居民区空地
42.英吉沙镇恰喀(3)村华新公馆小区院子里空地
43.英吉沙镇英巴扎(4)村村委会办公楼前空地
44.英吉沙镇古丽巴格(5)村4组养殖场大门口空地
其余的点位设置在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院子空地
四、违反烟花爆竹禁放规定的处罚
1.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举报奖励办法
1.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
2.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3.举报人可通过县应急管理局或县公安局公布的举报电话、来信来访等途径进行实名或匿名举报。
4.受理举报部门将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并对威胁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依法查处。
5.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将根据案件价值,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具体标准另行规定。
6.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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