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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11/29
17:11
来源:
英吉沙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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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吉沙县行政复议决定书——英行复字【2023】004号

发布时间:2023-11-29 17:11    来源:英吉沙县司法局

申请人:周*学,男,汉族,身份证号:620421********257X,住址:甘肃省靖远县大芦乡周湾村马坪社20号,现住:英吉沙县和谐路10号院12号楼,联系电话:158****7986

被申请人:英吉沙县公安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53123010384984R,住所地:英吉沙县英也尔路108号。

负责人:林晓明,职务:英吉沙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联系方式:0998-3634710

申请人不服英吉沙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英公[]行罚决字[2023]411号),于2023918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英公[]行罚决字[2023]41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33月,申请人向另一名违法行为人刘兵支付一万元,双方约定刘兵为申请人提供劳务,但刘兵拿了钱活没干完,就把申请人电话、微信拉黑。案发当日,刘兵路过申请人公司门口,申请人看到刘兵后上前开玩笑从他头上拍了一巴掌,(因为他光头平时就这样开玩笑的),后刘兵踢了申请人一脚(踢在腰间),申请人也回了一脚(踢在他胯部),后刘兵直接躺地上报警申请人称,申请人主观上并无殴打刘兵的故意,系刘兵主动对申请人实施殴打行为才引发双方互殴行为,因此,刘兵系引发本案矛盾的主要原因,应当加重处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与刘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对另一名违法行为人刘兵的殴打行为仅决定罚款三百元,处理结果显失公平。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英公[]行罚决字[2023]4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书内容符合行政处罚相关规定,依法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周朝学及其对应的违法行为人刘兵的陈述和申辩、证人刘强的证人证言、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等相关证据可以证实申请人存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殴打他人行为。

20237132030分许,违法行为人刘兵前往英吉沙县英吉沙镇步行街门口时,途中路过申请人周朝学在英吉沙镇美度装饰店门前,周朝学看到刘兵后便来到刘兵前,然后周朝学先用手在刘兵头上拍了一下,刘兵就用脚踢在了周朝学腰部一下,随后周朝学又踢在了刘兵胯部,刘兵便倒在地上并报警。申请人周朝学及违法行为人刘兵均对此供认不讳。

申请人周朝学及违法行为人刘兵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023323日,刘兵承包周朝学舒心嘉园房子的装修业务,后因房子装修问题与装修款结算问题双方发生了经济纠纷。周朝学与刘兵发生殴打行为系双方经济纠纷引起,殴打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较轻。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给予违法行为人刘兵行政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周朝学2019107日因寻衅滋事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20234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英吉沙人民法院拘役2个月,2023618日刑满释放。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刑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从重处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给予申请人周朝学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本机构受理周朝学行政复议申请后,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调查审理此案件。

经审查:2023713日申请人周朝学与另一违法行为人刘兵因为经济纠纷发生殴打行为,英吉沙镇派出所及时接警并审查立案,于2023811日对申请人作出英公[]行罚决字[2023]41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申请人周朝学及违法行为人刘兵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周朝学与刘兵发生的殴打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较轻。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给予违法行为人刘兵行政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由于申请人周朝学2019107日因寻衅滋事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20234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英吉沙县人民法院拘役2个月,2023618日刑满释放。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规定:刑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从重处罚,给予周朝学5日的行政拘留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裁量适当。申请人在案件审理期间未提供新的证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英吉沙县公安局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英吉沙县公安局英吉沙镇派出所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以及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平台违法嫌疑人周朝学违法犯罪记录截图。

本机关认为:维持英吉沙县公安局作出的英公[]行罚决字[2023]41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章第二十六条、二十八条相关规定,英吉沙县公安局2023811日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书,可以在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英吉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英吉沙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

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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