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政行复终〔2025〕001号
申请人:英吉沙县康**医院
被申请人:英吉沙县某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医疗保障稽核意见书》,于12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0日依法受理。2024年12月18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期间,双方当事人经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存在违背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同意申请人的撤回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英吉沙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