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政行复〔2025〕002号
申请人:钟**
被申请人:英吉沙县某局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12月5日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4年12月9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属于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1月5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喀什聚**食品有限公司,称其生产的馕帕孜玫瑰酱馕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申请人的短信申请人的短信收发功能已关闭。且明确在投诉书中指出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未通过其他方式向申请人告知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收到举报材料后,针对申请人举报的违法线索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时处理。于2024年11月12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并于2024年11月18日12:40时通过单位座机:向申请人明确告知了其投诉已被受理,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告知受理,依法履行了法定义务,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与事实不符。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1月5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喀什聚**食品有限公司,称其生产的馕**酱馕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收到举报材料后,于2024年11月12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并于2024年11月18日12:40时通过单位座机向申请人明确告知了其投诉已被受理。被申请人经调查,于2024年12月10日将《关于“馕**酱馕”违法线索核查处置情况回复函》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4日签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中国电信喀什分公司客户通话详单;被申请人邮寄单。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举报线索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程序合法,处理得当,按时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受理决定,也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处理决定,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英吉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英吉沙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