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抽查领域 | 联合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检查部门 | 权责清单事项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抽查标准 | 检查依据 | 备注 |
| 1 | 对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方面的行政检查 | 统计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 一套表调查单位 | “线上”检查及现场检查 | 英吉沙县统计局、市监局 | 第四十四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统计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 统计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一章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强统计监督,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一章第七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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