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
我县垃圾清运费自2014年经县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批准后沿用至今,期间一直未进行核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城镇垃圾处理管理工作,2024年9月29日县政府五楼会议室召开《英吉沙县调整城镇垃圾处理费听证会》,为提高政府定价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调价过程的规范化,现将英吉沙县城镇垃圾处理费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实施范围及对象
包括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等。
二、征收标准
(一)居民住宅用户
1.按人征收:按1元/人/月收取。
2.按户征收:按5元/月/户收取。
(二)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幼儿园、学校、医院等:按上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4.00元/月/人,由单位自行承担。
(三)宾馆、旅店、招待所等:行业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按营业性床位收取,星级宾馆(按60%的入住率征收)3.00元/床/月,其它酒店、招待所(按50%的入住率征收)2.00元/床/月。兼营餐饮业的,按餐饮业标准另行收取。
(四)餐饮业(含各类单位食堂)、茶吧、酒吧:按面积征收:按2元/月/平方米收取。
(五)非餐饮工商业
1.工商业(一类)用户:主要指零售批发、美容美发、修理加工、广告喷绘、销售服务等经营场所面积较小的商户,为合理负担、引导商户减少垃圾产出,经综合考虑,按1.5元/月/平方米收费。
2.工商业(二类)用户:主要指大型超市、商场(城)、文化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面积较大的商户,因经营面积较大,单位面积垃圾量较小,经综合考虑,拟定按1.5元/月/平方米收费。
(1)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含),按经营场所的四分之一面积征收。
(2)经营面积1001平方米至3000平方米(含),按经营场所的五分之一面积征收。
(3)经营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按经营场所的六分之一面积征收。
(六)农贸、集贸市场(含早市、摊位、亭、床)及步行街占道经营者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按摊位计收,餐饮类临时摊位1元/摊/天;非餐饮类临时摊位0.5元/摊/天;(每个摊位按1.5平方米为一个单位,不足1.5平方米按1.5平方米计算,超过1.5平方米的按倍数计算)。
(七)营运车辆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按4元/辆/月收取。
(八)火车站、客运站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按候车室使用面积每月2元/平方米/月收取。
(九)单位自清自运至垃圾中转站:按21.03元/吨收取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单位、居民改扩建装修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80元/车次。建筑工程类的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程序申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商制定。
对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国家抚恤的城市居民家庭及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减半收取垃圾处理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在校(园)生人数不计入单位人数。在本地困难企业由主管部门认定后减半收取垃圾处理费。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起止时间:2025年5月23日-2025年5月30日
联系人:尚**
电话:18324020368
邮箱:1534540357@qq.com
英吉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