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资金
〔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含高校生到企业就业社保补贴)
1、申报条件
1.1企业享受社保补贴申报条件:企业新招用(当年新签订合同新缴纳社保)劳动者(新疆户籍或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疆外户籍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企业须同时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方可享受社保补贴;企业稳岗补贴与失业保险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1.2高校毕业生享受个人社保补贴申报条件:到各类企业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之内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
2、标准和期限: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如下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36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
(1)各类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其中招用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2)喀什地区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招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3)家政服务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4)到各类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之内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部分给予全额补贴,按要求返还至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或统一返还给企业,由企业代发(企业提供代发打卡记录)。
3、申报流程:
第一步网上申请:企业登录(注册)新疆人社公共服务平台(https://222.82.215.217:10500/ssologin/login)→企业身份认定→企业就业人员身份认定(无法认定的请联系人社部门)→企业吸纳社保补贴申请→经县人社局审核。
第二步窗口验证:企业提交申请资料→县人社局审核(公示)→县财政局复核→拨付资金至企业银行账号。
4、提交材料:
①《企业新招用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社保补贴人员花名册》、月度工资表及银行支付凭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②企业新增人员需提交新增人员劳动合同、户口本(疆外户籍人员需提供连续6个月以上居住证);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学籍在线验证报告);银行卡复印件。
③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缴费明细单及完税证明。
5、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社〔2018〕241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新人社规〔2020〕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新招用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直补快办”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函〔2023〕252号)。
〔个人社会保险补贴〕
1、申报条件:
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人员。
2、标准和期限:社会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每人每月最高850元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执行标准(不得超过上限,下同)、补贴期限(不得超过上限,下同)由各地(州、市)自行确定。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每人每月最高850元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具体执行标准、补贴期限由各地(州、市)自行确定。
3、申报流程:个人按季度或按年度到就业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村(社区)初审、出具《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认定证明》《个人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表》→自治区就业创业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就业困难认定→乡镇(街道)复核→县人社局审核(公示)→财政局确认、拨付资金至个人银行账号。
4、提交材料:
《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认定证明》、《个人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社会保缴费凭证、满6个月以上居住证明(仅疆外户籍人员);县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新人社规〔2020〕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新财社〔2018〕241号)。
〔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1、申报条件: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的下列人员。
(1)大龄人员:城镇区域内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及以上人员;
(2)低保人员:城镇区域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3)残疾人员:经残疾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城镇区域内
人员;
(4)失地农民:因地方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失去全部
土地的农民;
(5)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全国防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登记备案人员;
(6)退役军人:城镇区域内登记失业之日起连续失业6个月及以上的退役军人;
(7)连续失业1年及以上人员:城镇区域内登记失业之日起连续失业1年及以上人员(对南疆地区登记失业人员连续失业时间可适当放宽,但至少连续登记失业6个月及以上);
(8)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2、标准和期限: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以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制。
3、申报流程: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按月向县人社局提交社保补贴申请→县人社局审核(公示)→县财政局复核、拨付资金至用人单位账户。
4、提交材料:《企业(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开户许可证;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明细单及完税证明。
5、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新人社规〔2020〕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20〕8号)。
〔公益性岗位补贴〕
1、申报条件: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的下列人员。
(1)大龄人员:城镇区域内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及以上人员;
(2)低保人员:城镇区域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3)残疾人员:经残疾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城镇区域内
人员;
(4)失地农民:因地方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失去全部
土地的农民;
(5)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全国防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登记备案人员;
(6)退役军人:城镇区域内登记失业之日起连续失业6个月及以上的退役军人;
(7)连续失业1年及以上人员:城镇区域内登记失业之日起连续失业1年及以上人员(对南疆地区登记失业人员连续失业时间可适当放宽,但至少连续登记失业6个月及以上);
(8)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2、补贴标准和期限: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制;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在岗3-6个月。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申报流程:用人单位申请→县人社局审核→县财政局复核、拨付资金至个人账户。
4、提交材料:《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审批表》、考勤表、考核表、人员增加(减少)表、申请补贴人员银行卡复印件,社保缴纳明细单。
5、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社〔2018〕24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20〕8号)。
〔就业见习补贴〕
1、申报条件:人社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吸纳离校2年内(毕业后24个月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新疆籍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时间应与见习时间相一致),按月发放见习补贴和岗位补助的。
2、标准和期限: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为见习人员发放岗位补助。见习时间累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原则上不超过3次。对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保的,可将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按月补发给见习单位。
3、申报流程:
见习单位申请条件:见习单位实行申请设立制,在自治区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成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等领域。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生产经营正常、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能够持续提供具备一定技术含量、人身意外伤害风险较低等适合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的见习岗位。
网上申请:注册登录“新疆人社公共服务平台”(https://222.82.215.217:10500/ssologin)线上申报就业见习单位→县人社局初审→县人社局实地考察评估后认定备案→见习单位申报认定挂牌。
窗口复核:用人单位提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年见习单位申请表》、《自治区就业见习岗位年度计划表》、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到人社局申请见习基地,人社部门实地考察后认定备案。
②见习人员的就业见习申请:申请见习人员访问“新疆人社公共服务平台”(https://222.82.215.217:10500/ssologin)→进入见习岗位申请→见习单位选定见习人员→填报《自治区就业见习协议书》签字盖章扫描上传平台→用人单位申请见习补贴→县人社局审核。
③见习单位申请补贴:见习单位招用见习人员并签订见习协议→见习单位按季度申请补贴→县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县财政部门复核,拨付资金至见习单位银行账户。
4、提交材料:《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参加就业见习人员名单、发放见习补贴和岗位补助明细账单、见习人员毕业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就业见习协议。
5、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21〕46号)、《关于实施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新人社发〔2022〕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喀什地区就业见习管理工作的通知》、《自治区就业见习工作指引》。
〔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1、申报条件:喀什地区范围内有就业意愿、积极求职的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身体残疾的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
2、标准和期限:按每人1000元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3、申报流程:
第一步网上申报:符合条件的学生注册登录新疆人社公共服务平台(https://222.82.215.217:10641/pc/index.html)→我要办(办事)→个人服务→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在线办理→所在学校初审并公示→学校申报→县人社局审核。
第二步窗口验证:毕业生填写《新疆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所在学校初审并公示→县人社局审核→县财政局复核、拨付资金至个人银行账户。
4、提交材料:《新疆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低保证》复印件或村(社区)出具的低保证明、最新一次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本页复印件;第二代《残疾证》复印件;残疾人家庭户口本复印件及家庭成员残疾证复印件;涵盖毕业当年签章齐全的《助学贷款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证明材料;其他材料。
5、政策依据: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做好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工作的通知》
〔脱贫劳动力求职创业补贴〕
1、申报条件:对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且连续就业3个月以上的脱贫劳动力。
2、标准和期限:由输出地给予劳动者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800元。
3、申报流程:个人申请→村(社区)初审→乡镇(街道)复审→县人社局审核→县财政局复核、拨付资金至个人银行账户。
4、提交资料:《脱贫劳动力求职创业补贴申请审批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外出务工证明;脱贫劳动力证明(内部核查);3个月工资流水;其他材料。
5、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社〔2018〕241号)
〔就业援助金〕
1、申报条件:毕业两年内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开办的小商店、小餐厅、小超市、小作坊、小饭店等微创业项目。
2、标准和期限:根据当地就业创业工作实际和创业实体规模,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援助金。(各地可根据当地就业创业工作实际和创业实体规模,制定公布分档补贴办法,可以参考注册资金,带动就业情况,正常营业时间长短和规模来确定补贴资金的额度)。
3、申报流程:个人向创业所在地村(社区)申请→村(社区)受理初审→乡镇(街道)复审→县人社局审核(公示)→县财政局复核、拨付资金至个人银行账号。
4、提交材料:《就业援助金申请审批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仅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证明(仅脱贫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其他材料。
5、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社〔2018〕241号)
〔自主创业补贴〕
1、申报条件:在校及离校5年以内的未就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贫困劳动力。在喀什地区范围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自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2、标准和期限: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创业资助,创业实体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不得与就业援助金重复申领。
3、申报流程:个人向创业实体所在地村(社区)申请→村(社区)初审→乡镇(街道)复审→县人社局审核(公示)→县财政局复核、拨付资金至个人银行账号。
4、提交材料:《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在校生学籍证明(仅在校生提供)、毕业证或者脱贫劳动力证明(仅脱贫劳动力提供)、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各县市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5、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社〔2018〕241号)
〔促进到基层就业补贴〕
1、申报条件:毕业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农牧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种养殖大户、农牧业生产市场主体就业或创业)满6个月及以上。
2、标准和期限:按其实际参加的社会保险种类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并每年给予一次生活补贴(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长3年。
3、申报流程:个人申请→村(社区)受理→乡镇(街道)初审→县人社局审核并公示→县财政局复核、拨付资金至个人账户。
4、提交材料:《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认定证明》、《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生活补贴审批表》;申请人身份证、毕业证、银行卡复印件;社保缴费(内部核查);其他材料。
5、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社〔2018〕241号)
〔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1、申报条件:①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介绍中介机构,成功介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稳定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②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和经就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职业介绍中介机构或劳务经纪人,成功介绍农村脱贫劳动力与当地企业或农业经济组织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
2、标准和期限:①职业介绍中介机构按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人数申请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每人150元,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②职业介绍中介机构或经就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劳务经纪人,成功介绍农村家庭脱贫劳动力与当地企业或农业经济组织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每成功介绍1人就业给予50元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不得与自治区富余劳动力以奖代补资金重复申领。
3、申报流程:职业介绍中介机构申请→县人社局审核→县财政部门复核、拨付资金至单位银行账户。
4、提交材料:《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审批表》、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人员名单、劳动合同、连续发放不少于6个月工资凭证。
5、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社〔2018〕241号)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1、申报条件: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城乡登记失业人员、贫困家庭劳动力、有组织转移就业人员,参加培训学员免费参加培训。
2、补贴对象:公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人社部门备案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
3、标准和期限: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包括新招录员工岗前培训补贴)根据培训类型、培训层次、培训课时和培训成本据实核算,最高不超过18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400元/人次。创业培训补贴不超过1250元/人,当地培训成本核定在1250元以下的,按实际核定的补贴标准执行;组织转移就业基本劳动力素质培训补贴按照每人每人50元、伙食补助按照每人每天15元标准发放,最高不超过500元。每人每个工种每个等级只能享受1次,最多享受3个工种培训补贴。
4、申报流程:培训机构向所在地的人社部门申请→当地人社部门审核通过→提交财政复核,将培训补贴拨付至培训机构。
5、提交材料:①开班报告以及备案表;②培训人员结业花名册、鉴定表;③教学计划、课程安排、授课教师资质证明复印件及采用的培训教材;④补贴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灵活就业及创业等相关证明、自愿培训协议书、补贴代为申请协议书、就业回访单、证书复印件;⑤资金申请报告以及统计表;⑥资金拨付审批表;⑦培训机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⑧票据。
6、政策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18〕241号)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申报条件: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城乡登记失业人员、贫困家庭劳动力、有组织转移就业人员,培训合格人员免费参加技能鉴定。
2、补贴对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鉴定机构。
3、标准和期限:认定项目目录分为A、B、C三类,根据认定成本据实核算.职业技能认定补贴A类每人160元/职业(工种)、B类每人120元/职业(工种)、C类每人110元/职业(工种);专项能力考核认定补贴A类每人40元/职业(工种)、B类每人30元/职业(工种)、C类每人20元/职业(工种)。
4、申报流程:开展鉴定的机构向所在地的人社部门申请→当地人社部门审核通过→提交财政复核,将鉴定补贴拨付至鉴定机构。
5、提交材料:(1)机构申请。代为申领技能认定补贴的机构,将申报档案资料装订成册后,向属地人社部门提出补贴申报,申报材料如下:
①申报机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②申报机构开户许可证;
③认定补贴申请书;
④认定机构认定表(统计表,认定台账);
⑤申请补贴人员花名册。
⑥技能等级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按花名册序号编号);
⑦评价机构将证书反馈给各县(市)人社局或技工院校的证书签收表;
⑧代为申领补贴协议(集体签署);
⑨缴费发票原件;
⑩评价机构许可证及批复。
(2)个人申请。有符合政策人员付费参加补贴目录清单内的培训项目并取得职业技能登记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可向户籍所在地提出补贴申请,申请材料如下:
①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已取得技能等级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③缴费发票原件。
6、政策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18〕241号)
二、纺织服装资金
1、申报条件:①各类纺织服装类企业,服装、针织、家纺产业配套的拉链、纽扣、辅料等服饰类生产企业。②在自治区纺织服装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独立核算的地方纺织服装生产企业。③企业正式在册、缴纳社保职工人数在20人(含)以上。
2、补贴对象:纺织服装企业
3、标准和期限:①新增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含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之和):实行先缴后补,按月或季申领结算,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在纺织服装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月数累计不超过三年。对新招录职工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按照企业为新招录职工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100%补贴。对新招录职工,按照个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的50%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②新增就业岗前培训补贴:纺织服装企业与新招录正式职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新招录职工年龄在16岁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内,不包含财政供养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企业法人等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
企业面向新招录职工开展的岗前培训,以及面向技能岗位员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需要要在“自治区纺织服装补贴资金申报监管系统”申报相关训信息,建立培训实名制管理台账和日常考勤。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应在新招录职工入职后12个月内完成,企业面向新招录职工开展岗前培训申请培训补贴的,必须在本企业就业满6个月;每月工资都不低于当地工资标准(1750元),每人一次性享受2400元。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按照新疆现行培训政策申报补贴。
③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
吸纳职工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按照当年新入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给予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月平均工资在2000—3000元(不含3000元),按照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月平均工资3000元以上(含3000元),按照每人4000元标准给予补贴,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不予补贴。2023年1月1日以来,企业吸纳职工稳定就业满1年的,按照此政策一次性补足差额部分。
对新招录新疆籍职工:在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从第二年开始,每稳定就业一个月,每月给予100元的补贴;从第三年开始,每稳定就业一个月,每月给予200元的补贴。补贴至个人,补贴期限为2年。
新招录职工:纺织服装企业与新招录正式职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新招录职工年龄在16岁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内,不包含财政供养人员、在校学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已享受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人员、企业法人等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月平均工资按照补贴人员每月实发工资计算。更换企业后个人部分就业时长不累计,需要重新计算。
④人才引进补贴:对南疆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引进的疆内外中高级管理人员(含生产、营销、技术、培训等负责人)及核心技术岗位技术技能骨干型人才,按照每50名员工1个名额的比例享受人才引进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5万元,补贴年限为3年。按照上一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人数核定人才引进名额,补贴人数不超过3人。每名引进人才只能对应1个企业进行申报。
4、申报流程:①新增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月或季申领结算。企业按规定报当地县市人社部门审核基本资料→社保经办机构核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地区人社部门复审→县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②新增就业岗前培训补贴:由企业向人社部门提出新招录岗前培训申请报告、新招录人员实名制名单→由人社部门对企业新招录人员实地进行核查,并向企业分配培训期号→由企业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内提交开班申请,并按规定上传培训人员名单、教学大纲及计划、课程表、培训教师信息→人社部门在培训系统内审核企业提交岗前培训开班信息材料,并对培训全过程开展监督、不定期核查→按照“谁培训、谁考核、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向人社部门提交结业申请,人社部门委派工作人员进行考核监督→企业与新招录岗前培训合格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企业按规定在自治区纺织服装资金监管系统进行申报→县市人社部门初审→地区人社部门复审→县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③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企业按规定在自治区纺织服装资金监管系统进行申报→县市人社部门初审→地区人社部门复审→县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④人才引进补贴:企业按规定在自治区纺织服装资金监管系统进行申报→县市人社部门初审→地区人社部门复审→县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5、提交材料:5.1社会保险补贴:
(1)自治区纺就办备案截图和企业承诺书;
(2)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或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复印证件材料需标注与原件一致并盖章);
(3)企业社保缴费汇总表及明细账单;
(4)企业缴纳社保人员花名册;
(5)填报《企业新招录员工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表》一式四份;
(6)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7)企业收据;
(8)完税证明。
5.2岗前培训补贴:
(1)自治区纺就办备案证明和企业承诺书;
(2)开班审批表;
(3)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信息;
(4)新招录员工岗前培训花名册(系统导出)、劳动合同和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均要按花名册序号依次编号;
(5)岗前培训期间的工资发放记录(银行近6个月的打卡明细);
(6)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企业自主评价认定)依次编号;
(7)填报《企业新招录员工岗前培训补贴审批表》一式四份;⠂⠂⠂⠂⠂⠂⠂⠂⠂༯span>
(8)岗前培训现场照片至少4张(彩色打印);
(9)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10)企业发票;
(11)完税证明。
5.3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
(1)自治区纺就办备案证明和企业承诺书;
(2)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信息或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复印证件材料需标注与原件一致并盖章);
(3)企业一次性新增就业人员花名册见附件模板;
(4)新增就业满12个月的工资发放记录(银行打卡明细)及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按顺序编号;
(5)填报的《企业招录员工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资金审核表》(附件6)一式四份;
(6)企业发票。
(7)完税证明。
5.4人才引进补贴:
(1)自治区纺就办备案证明和企业承诺书;
(2)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信息或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复印证件材料需标注与原件一致并盖章);
(3)引进人才花名册;
(4)引进人才劳动合同、聘书和引进人才身份证复印件(依次编号);
(5)引进人才不少于10个月按月或季度发放的工资或劳务费银行打卡发放记录(10个月收入合计不低于8万元);
(6)企业现有员工花名册及10个月的平均不低于当年自治区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或劳务费银行打卡发放记录;
(7)填写《纺织服装企业人才引进补贴资金审核表》一式四份;
(8)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9)企业发票;
(10)完税证明。
6、政策依据:(一)自治区财政厅、工信厅、人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优化自治区棉花及纺织服装产业政策措施的通知》(新政办发〔2024〕16号);
(二)关于印发《纺织服装企业申报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补贴以及人才引进补贴操作指引》(新人社办发〔2024〕49号);
(三)《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24〕268号)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政策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105号);
(五)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棉花及纺织服装产业政策措施的通知(新政办发〔2022〕61号)。
三、劳动密集型资金
1、申报条件:①在新疆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纳税的消费电子生产、鞋业、玩具、假发、箱包、帽子、皮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②企业稳定就业人数在50人(含)以上,其中20人(含)以上按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③在所属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独立核算的生产企业。
2、补贴对象:劳动密集型企业
3、标准和期限:①新增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电子装配、鞋业、玩具、假发、箱包和皮具等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企业新招录的新疆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用工1年以上的,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单位部分社会保险费用之和的100%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②新增就业岗前培训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开展岗前培训的,给予每人2400元的一次性补贴。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应在新招录职工入职后12个月内完成,企业面向新招录职工开展岗前培训申请培训补贴的,必须在本企业就业满6个月。
③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新招录新疆籍员工、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照5000元/人的补贴分三年给予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第1年发放2000元,第2年发放1000元,第3年发放2000元)。只享受一次,已享受过的不能在其他劳动密集型企业重复享受。
4、申报流程:①新增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月或季申领结算。企业按规定报当地县市人社部门审核基本资料→社保经办机构核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县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②新增就业岗前培训补贴:由企业向人社部门提出新招录岗前培训申请报告、新招录人员实名制名单→由人社部门对企业新招录人员实地进行核查,并向企业分配培训期号→由企业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内提交开班申请,并按规定上传培训人员名单、教学大纲及计划、课程表、培训教师信息→人社部门在培训系统内审核企业提交岗前培训开班信息材料,并对培训全过程开展监督、不定期核查→按照“谁培训、谁考核、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向人社部门提交结业申请,人社部门委派工作人员进行考核监督→企业与新招录岗前培训合格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员工社会保险,按月向人社部门提交岗前培训补贴申请资料→人社部门对企业按月提交岗前培训补贴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受理→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复核无误后,按规定拨付至企业开设的工资代发户。
③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企业按照要求报当地人社部门初审→县级工信、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5、提交材料:5.1社会保险补贴:①补贴审核表;②企业申请新招用新疆籍员工社会保险基本情况表;③自治区纺就办备案复印件;④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开户许可复印件;⑤企业社保补贴人员花名册;⑥社保,医保征集单及缴费凭证;⑦社保缴费明细单(养老、基本医疗、失业);⑧补贴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⑩银行工资流水纸质版、电子版。
5.2岗前培训补贴:5.2.1企业申请岗前培训提交资料:①企业岗前培训申请报告、新招录新疆籍人员花名册;②企业岗前培训教学大纲及计划、课程安排表、培训教师人员信息认定表及相关证书复印件。
5.2.2企业正式开展岗前培训后提交资料:①企业岗前培训开班申请、培训备案登记表;②企业营业执照、工资专户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③自治区纺就办备案审核通过材料;④企业新招用新疆籍员工岗前培训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⑤企业新招用新疆籍员工岗前培训教学大纲及计划、师资认定表、考勤花名册、培训照片、培训视频;⑥企业缴纳新招用新疆籍员工社会保险凭证、缴费明细单;⑦企业岗前培训结业申请、结业花名册、结业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复印件。
5.2.3企业申请岗前培训补贴提交资料:①补贴审批表;②企业岗前培训人员在岗花名册、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③培训后至少三个月发放员工工资打卡银行流水单、工资表;④缴纳员工社会保险凭证、缴费明细单;⑤培训系统导出培训补贴审批表。
5.3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①补贴审核表;②符合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条件人员花名册;③员工数保持稳定就业3年承诺书;④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企业开户许可证;⑤缴纳不少于20人的社保凭证(划缴凭证、征集计划单、缴费明细单);⑥自治区纺就办备案复印件;⑦补贴人员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⑧企业发放员工工资银行流水清单,工资表。
6、政策依据: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四地州部分劳动密集型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18〕496号。
四、以奖代补资金
〔交通补助〕
1、申报条件:有组织转移就业至疆内外农业富余农村富余劳动力和组织转移就业的乡镇、村等基层组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劳务经纪人等机构和个人。奖励条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组织实施单位可给予奖励:
①组织实施单位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成功转移到本县(市)以外县(市)和疆内其他地州市(含兵团和团场)、内地就业并从事合法职业的。;②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后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其中: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无法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也可作为依据);③被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工资收入不低于就业地最低工资标准,农民收入明显提高的。
2.标准和期限:有组织转移就业至疆内外农村富余劳动力个人交通补助为按照各地州车票价进行补助(具体看票据);组织实施单位:
(一)支持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近就地从事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等家庭服务行业就业。对成功推荐、介绍、组织农业富余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到本县市范围内的家庭服务业行业就业的组织实施单位,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转移就业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按每人10元标准给予奖励;
(2)转移就业时间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包括稳定就业1年以上,下同),按每人20元标准给予奖励。
(二)支持农业富余农村富余劳动力在疆内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有组织跨地区转移就业、长期稳定转移就业。对成功推荐、介绍、组织农业富余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到本县市以外县市和疆内其他地州就业的组织实施单位,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转移就业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按每人20元标准给予奖励;其中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的,再增加10元,按每人30元标准给予奖励;
(2)转移就业时间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按每人30元标准给予奖励;其中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的,再增加10元,按每人40元标准给予奖励;
(3)南疆地区四地州(包括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苏地区)农业富余农村富余劳动力有组织、成规模转移到疆内其他地州就业9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100元标准给予奖励。
(三)支持新疆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有组织到内地就业。对成功推荐、介绍、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内地就业的组织实施单位,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按每人40元标准给予奖励;其中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的,再增加10元,按每人50元标准给予奖励;
(2)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按每人60元标准给予奖励,其中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的,再增加10元,按每人70元标准给予奖励。其中:有组织、成规模转移内地企业就业9个月时间以上的,按照每人300元标准给予奖励。
3.申报流程:组织实施单位按照票据上报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劳动合同复印件(集体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复印件)、转移就业人员名单及地址、联系方式等基础资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对组织实施单位上报的基础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并报给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根据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账号信息和名单,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组织实施单位账户或个人账户。
4.提交材料:组织实施单位按照票据上报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劳动合同复印件(集体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复印件)、转移就业人员名单及地址、联系方式等基础资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对组织实施单位上报的基础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并报给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根据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账号信息和名单,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组织实施单位账户或个人账户。
5、政策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财社〔2016〕37号、新财社〔2017〕75号。
〔夫妻工稳定就业奖励〕
1、申报条件:夫妻两方同时以有组织形式到内地企业就业,时间在9个月及以上的夫妻工。
2、标准和期限:夫妻家庭同时以有组织形式到内地企业就业,时间在9个月以上的,一般户每对夫妻每年给予1000元奖励,贫困户每对夫妻给予5000元奖励,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家庭或个人账户。。
3、申报流程:组织实施单位每年一次上报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结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集体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复印件)、转移就业人员名单及地址、联系方式和转移就业人员领取劳动报酬签名单等基础资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对组织实施单位上报的基础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并报给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根据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账号信息和名单,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将奖励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个人账户。
4、提交材料: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结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集体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复印件)、转移就业人员名单及地址、联系方式和转移就业人员领取劳动报酬等基础资料。
5、政策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财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16〕37号、《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富余劳动力有组织转移就业政策保障工作)的通知》(新财社〔2017〕75号)。
五、衔接资金
〔零散外出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政策〕
1、申报条件:年龄为16-65周岁对当年(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零散赴疆外、疆内跨地州连续务工3个月以上脱贫劳动力对其外出就业产生的交通费、人身意外险、体检费等按照相应标准给予补助。
2、标准和期限:一是①疆外零散外出务工按照2000元/人予以补助;②疆内跨地州按照北疆600元/人、南疆300元/人给予补助,兵团务工人员补助标准参照所在地域(疆内/疆外)补助标准执行,县外地区内按照100元/人。③跨地区、疆外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人员由所在辖区村委会出具务工证明,对月收入高于2000元自主创业人员、月工资不低于务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灵活就业人员,参照所在地域(疆内/疆外)补助标准执行。二是同一人一年只能申请一次,衔接资金、以奖代补资金、援疆资金同一个人不能重复享受,其中工商法人、国家公职人员、在校学生不在政策享受范围内。
3、申报流程:群众申请→村民委员会(社区)收集资料初审→乡镇审核→县人社局复审→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并反馈符合政策对象人员名单→村级依据农业农村局审核反馈的名单录入“一卡通”系统→以乡镇为单位开据提款报账单,申请拨付资金→县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和打卡发放补助金额。
4、提交材料:《英吉沙县脱贫劳动力外出务工交通补助审核表》、一卡通打卡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当年用人单位发放不少于3个月工资银行流水或微信转账工资记录、疆外、跨地区自主创业人员需提供村级证明。上资料需提供原件一份,审核通过后原件由县人社局存档,财政、农业农村、乡镇各留存复印件。
5、简化申报程序
简化依据:根据自治区相关文件及培训相关精神。
适用情况:申报一次性交通补助时,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人员。
需准备的材料:①申请表(注:申请日期需在公示期之后);②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复印件;③跨地区、疆外自主创业证明(注:村级签字盖章、日期公示期之后);④村级对申报人员是否符合补助条件的审核研判记录;⑤一次性交通补助申报名单;⑥公示照片(注:照片最少三张,公示时间需不少于5天)。
6、政策依据:自治区《关于2024年推动产业帮扶精准到户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新财振〔2024〕6号)、《英吉沙县2024年推动产业帮扶精准到户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实施方案》。
六、失业保险资金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1、申报条件: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2、标准和期限: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
3、申报流程:免申请,自治区推送。
4、提交材料:无。
5、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新人社发〔2024〕29号)(备注:2025年文件未下发,下发后按照2025年文件执行)。
〔失业保险扩岗补助〕
1、申报条件: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满3个月的企业。
2、标准和期限:按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3、申报流程:免申请,自治区推送。
4、提交材料:无。
5、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新人社发〔2024〕29号)(备注:2025年文件未下发,下发后按照2025年文件执行)。
〔技能提升补贴〕
1、申报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
(2)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2、标准和期限:补贴标准应根据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所区别。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1000元;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1500元;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2000元。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2、申报流程:个人申请→由用人单位提交资料→县人社局审核→县人社局公示→打卡发放。
4、提交材料:1.自治区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报审核表(一式三份);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3.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4.失业保险缴费凭证(缴满36个月);5.单位公示证明(公示5个工作日);6.社保卡信息(银行打印)。
5、政策依据:《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7】49号)。
七、创业担保贷款
1、申报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A: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B: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2)根据第二章第七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A: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B: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C: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2、标准和期限:⠂༯span>
个人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小微企业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3、申报流程:个人申请→县人社局审核人员、企业身份→县担保公司审核→县农商银行审核、发放贷款→县财政局贴息。
4、提交材料:(1)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所需材料:
A: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
B:创业项目营业执照;
C:身份证明材料(毕业证、退役证、脱贫户证明);
D:创业项目照片。
(2)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所需材料:
A:中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
B:中小微企业认定证明(网站截图);
C:申请年度企业新招录人员花名册、近两个月工资表、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劳动合同;
D: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5、政策依据:财政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23〕75号)文件、《自治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