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级项目 | 二级项目 | 收费标准 | 文件依据(文号)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 管部门 |
是否 涉企 |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 备注 |
| 一、车辆通行费 |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 目前收费公路的收费标准区间: (1)载客汽车:按车型分类,一类(型)汽车:0.2-0.486元/小车·公里;二类(型)汽车:0.3-0.729元/小车·公里;三类(型)汽车:0.4-0.972元/小车·公里;四类(型)汽车:0.72-1.75/小车·公里。 (2)载货汽车:按车型分类,1类(型)货车:0.20-0.472元/小车·公里;2类(型)货车:0.27-0.657小车·公里;3类(型)货车:0.62-1.507元/小车·公里;4类(型)货车:0.858-2.085元/小车·公里;5类(型)货车:0.962-2.338元/小车·公里;6类(型)货车:1.368-3.325元/小车·公里。6轴以上的货车(含大件运输车辆)收费级差系数以6轴货车收费系数为基准,每增加一轴收费系数增加0.6,10轴及以上货车(含大件运输车辆)收费标准按10轴货车收费标准执行。超过6轴的专项作业车划分为6类货车。 (3)收费取整规则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收费公路联网收费运营和服务规则(2020)补充规定>的通知》执行。ETC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时,不停车快捷收费系统自动分段计费、出站累计扣费,客货车单次总交易金额按“四舍五入”规则取整到“分”;MTC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收费站时,进站领取通行卡、出站交回通行卡并缴纳车辆通行费,客货车单次总交易金额按“四舍五入”规则取整到“元”。 |
新交综〔2005〕86号、新政函〔2010〕278号、新政办发〔2017〕131号、新政办函〔2021〕5号、新交发〔2021〕1号 | 交通运输部 门会同价格 主管部门 |
交通运输 部门 |
是 | 否 | 否 | 收费公路货车收费系数1:1.35:3.10:4.29:4.81:6.84(2020年12月31日前已开通运营收费公路为0.90:1.35:3.10:4.29:4.81:6.84) |
|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免费 | 价格主管 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否 | 否 | 否 | ||
| (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免费 | 价格主管 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否 | 否 | 否 | |||
| 三、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 拖车费 | 喀什地区:1.执行公务、执法过程中发生故障和交通事故的机动车辆不收取拖车费;2.交通事故处理期间免收停车费;3.清障车将车辆拖曳至原停放地10公里以内的,载重量30吨以下(含30吨)的大车220元/车次,载重量30-45吨(含45吨)的大车260元/车次,载重量45吨以上的大车360元/车次,小车140元/车次,三轮摩托车(电动车)50元/车次,二轮摩托车(电动车)40元/车次;4.清障车将车辆拖曳至原停放地10公里以外的,除收取拖车费外,拖曳载重量45吨以内(含45吨)的车辆,10公里以上部分每超出1公里收取1元/车.公里,拖曳载重量45吨以上的大车,10公里以上部分每超出1公里收取2元/车.公里;以上标准为最高上限标准,下浮不限。 | 喀发改收费〔2012〕603号 | 价格主管 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否 | 否 | 否 | |
| 四、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 (一)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新交运〔2020〕7号 | 价格主管 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否 | 否 | 否 | |
| (二)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 否 | 否 | 否 | ||||||
| 五、污水处理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 | 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为1.00元/m³(污水排放量按实际用水量的100%计征) |
英发改字〔2023〕11号 英发改字〔2024〕323号 |
价格主管 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否 | 否 | 否 | |
| (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 | 1.非居民污水处理费为1.40元/m³(污水排放量按实际用水量的100%计征); 2.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为3.00元/m³(污水排放量按实际用水量的100%计征); 3.其他用水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
是 | 否 | 否 | |||||
| 六、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1.按户征收垃圾处理费。5元/户/月; 2.按人征收垃圾处理费。1元/人/月。 (以上两种方式二选一,于每年1月5日前向县发展改革委备案。) |
英发改字【2025】第340号 | 价格主管 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否 | 否 | 否 | |
|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1.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幼儿园、学校、医院等:按上年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4.00元/人/月,由单位承担。 2.宾馆、旅店、招待所等:行业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按营业性床位收取,星级宾馆(按60%的入住率征收) 3.00元/床/月,其它酒店、招待所(按50%的入住率征收):2.00元/床/月。兼营餐饮业的,按餐饮业标准另行收取。 3.餐饮业(含各类单位食堂)、茶吧、酒吧:按面积征收:按2元/月/平方米收取。 4.非餐饮工商业 工商业(一类)用户:主要指零售批发、美容美发、修理加工、广告喷绘、销售服务等经营场所面积较小的商户,为合理负担、引导商户减少垃圾产出,经综合考虑,拟定按1.5元/平方米/月收费。 工商业(二类)用户:主要指大型超市、商场(城)、文化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面积较大的商户,因经营面积较大,单位面积垃圾量较小,经综合考虑,拟定按1.5元/平方米/月收费。 (1)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含),按经营场所的四分之一面积征收。 (2)经营面积1000平方(不含)至3000平方(含),按经营场所的五分之一面积征收。 (3)经营面积3000平方米(不含)以上,按经营场所的六分之一面积征收。 5.农贸、集贸市场(含早市、摊位、亭、床)及步行街占道经营者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按摊位计收,餐饮类临时摊位1元/摊/天;非餐饮类临时摊位0.5元/摊/天;(每个摊位按1.5平方米为一个单位,不足1.5平方米按1.5平方米计算,超过1.5平方米的按2倍计算)。 6.营运车辆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按4元/辆/月收取。 7.火车站、客运站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按候车室使用面积每月2元/平方米/月收取。 8.单位自清自运至垃圾处理点:按35.54元/吨收取垃圾运输费,37.7元/吨收取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单位、居民改扩建装修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80元/车次。建筑工程类的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程序申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商制定。 |
英发改字【2025】第340号 | 是 | 否 | 否 | ||||
| 七、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 1、各地(州)所在市、各地级市、各县级市市区及城区管辖区域收费标准为24元/月·户; 2.全疆非扶贫开发重点县行政区域,喀什市、阿图什市、和田市市区及城区管辖区域收费标准为20元/月·户; 3.国家级、自治区扶贫开发重点县行政区域收费标准为15元/月·户。 有线数字电视用户可自愿选择按月、按季或按年度缴纳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对于申请安装二个终端及以上的电视用户,新增加的终端,其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减半收取。 |
新发改收费〔2017〕1199号 | 价格主管 部门 |
广电部门 | 否 | 否 | 否 | ||
| 八、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新发改医价〔2012〕1950号、 新价农字〔1999〕18号、新发改医价〔2010〕836号、新发改医价〔2010〕1809号、新计价房〔2003〕334号等 |
价格主管 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粮食、自然资源部门 | 是 | 否 | 否 | ||
| 新发改服价〔2020〕578号 | |||||||||
| 九、公证服务收费 |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新发改规〔2021〕22号 | 价格主管 部门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
|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是 | 否 | 否 | ||||||
| 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新发改收费〔2017〕883号 | 价格主管 部门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
|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 新发改收费〔2017〕882号 | 是 | 否 | 否 | |||||
|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 新发改规〔2022〕11号 | 是 | 否 | 否 | |||||
| 十一、住房物业管理费 |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执行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建筑面积): 一级多层无电梯普通住宅0.4元/月·平方米,高层或带电梯普通住宅1元/月·平方米; 二级多层无电梯普通住宅0.5元/月·平方米,高层或带电梯普通住宅1.2元/月·平方米; 三级多层无电梯普通住宅0.6元/月·平方米,高层或带电梯普通住宅1.5元/月·平方米; 四级多层无电梯普通住宅0.7元/月·平方米,高层或带电梯普通住宅2元/月·平方米 |
英发改字【2024】402号 | 价格主管 部门 |
住房城乡部门 | 否 | 否 | 否 | ||
| 十二、危险废物处置费 |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 | 1.对有固定床位的一级以上(含一级)医疗卫生机构,按实际使用床位数收费。收费标准调整至1.96元/床·日,实行最高限价管理(下浮不限)。对床位使用率较低或因专业特点产生医废较少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与处置企业协商确定按实际使用床位数收费,也可按医废收集量收费。 2.对门诊部、诊所等无固定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经营面积分档定额收费。收费标准:40㎡及以下100元/月,40~100(含100)㎡200元/月,100~200(含200)㎡280元/月,200~400(含400)㎡350元/月,400㎡以上400元/月。中医、牙科等专科诊所按以上标准的80%执行。 3.对产生医废量不稳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单位,按收集处置量收费。收费标准为3.33元/公斤,实行最高限价管理(下浮不限),可由收费主体和对象双方协商确定。 4.对村级卫生室不收费。村卫生室产生的医废交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统一交集中处置企业处置。 |
喀发改收费〔2024〕1号 | 价格主管 部门 |
生态环境部门 | 是 | 否 | 否 | 全地区适用 |
| (二)其他危废处置费 | 无 | 无 | 是 | 否 | 否 | ||||
| 十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收费(已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新发改收费〔2011〕1738号 | 价格主管 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是 | 否 | 否 | ||
| 新发改收费〔2018〕5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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