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企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英吉沙县自然资源局 | 英吉沙县自然资源局 | 政府部门 | 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登记费(非住宅) 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 | 550元/件 | 收费标准制定方式:不动产登记收费(包括登记费和工本费)主要依据国家层面的统一规定,实行政府定价。 主要制定部门: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 |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文件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 财税〔2019〕45号 |
直接缴入地方国库 |
| 2 | 英吉沙县自然资源局 | 英吉沙县自然资源局 | 政府部门 | 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不动产证书制作工本费 | 10元/件 | 收费标准制定方式:不动产登记收费(包括登记费和工本费)主要依据国家层面的统一规定,实行政府定价。 主要制定部门: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 |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文件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 财税〔2019〕45号 备注: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
直接缴入地方国库 |
| 3 | 英吉沙县自然资源局 | 英吉沙县自然资源局 | 政府部门 | 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登记费(住宅) 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 |
80元/件 | 收费标准制定方式:不动产登记收费(包括登记费和工本费)主要依据国家层面的统一规定,实行政府定价。 主要制定部门: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 |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文件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 财税〔2019〕45号 |
直接缴入地方国库 |
| 4 | 英吉沙县自然资源局 | 英吉沙县自然资源局 | 政府部门 | 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登记费 (非住宅---抵押) |
550元/件 | 收费标准制定方式:不动产登记收费(包括登记费和工本费)主要依据国家层面的统一规定,实行政府定价。 主要制定部门: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 |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文件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 财税〔2019〕45号 |
直接缴入地方国库 |
| 5 | 英吉沙县自然资源局 | 英吉沙县自然资源局 | 政府部门 | 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登记费 (住宅---抵押) |
80元/件 | 收费标准制定方式:不动产登记收费(包括登记费和工本费)主要依据国家层面的统一规定,实行政府定价。 主要制定部门: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 |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文件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 财税〔2019〕45号 |
直接缴入地方国库 |
| 6 | 英吉沙县自然资源局 | 英吉沙县税务局 | 政府部门 | 耕地开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耕地开垦费 | 一般耕地5000元/亩; 基本农田10000元/亩。 |
政府制定 | 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耕地开垦费标准的通知”(新发改规〔2024〕7号)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一般耕5000元/亩;基本农田10000元/亩。 | 直接缴入地方国库 |
| 7 | 英吉沙县自然资源局 | 英吉沙县税务局 | 政府部门 | 矿产出让收益金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按照挂牌成交价格采取出让收益金 | 按照《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金额 | 政府制定 |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 | 根据财综【2021】19号划转通知,于2021年7月1日起,转由地方税务局收缴 |
| 8 | 英吉沙县自然资源局 | 英吉沙县税务局 | 政府部门 | 采矿权使用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按实际面积分为500元/年;1000元/年。 | 1000元/平方公里/年(低于0.5平方公里的每年500元,以此递增) | 政府制定 | 《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 根据财综【2021】19号划转通知,于2021年7月1日起,转由地方税务局收缴 |
| 9 | 英吉沙县自然资源局 | 英吉沙县税务局 | 政府部门 | 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 财政“非税收入” | 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 1.无证勘查矿产资源:未取得探矿权勘查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探矿权人未取得勘查许可证作业且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2.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矿产资源: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的,处违法采出矿产品市场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无矿产或价值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采矿权人无证作业且拒不改正的,处矿产品市场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无矿产品或价值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越界开采按上述标准执行。 | 政府制定 | 矿产资源的罚款标准以2025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六条,六十四条,六十七条。 | 直接缴入地方国库 |
| 10 | 英吉沙县自然资源局 | 英吉沙县自然资源局 | 政府部门 | 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 1.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2.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每平方米300元以上500元以下; 3.占用其他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 |
政府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 | 直接缴入地方国库 |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