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英吉沙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本级和事业单位 | 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保证金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设立: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 管理:自治区发展 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2025年版)》的征收方式进行收取 |
| 2 | 英吉沙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本级和事业单位 | 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询价响应文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框架协议响应文件等)时按照采购文件约定一并提交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险) 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自中标(成交、入围) 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的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的保证金。 | 设立:财政部 管理:自治区财政 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3 | 英吉沙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本级和事业单位 | 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保证金 。依法必须招标项 目 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人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 设立: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 管理:自治区发展 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4 | 英吉沙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本级和事业单位 | 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由中标(成交 ) 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交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10%;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险) 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待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 设立:财政部 管理:自治区财政 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5 | 英吉沙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本级和事业单位 | 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 | 工资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 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 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应存储工资保证金金额,并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 |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 或年度合 同额) 的一定 比例存储,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工程施工合同额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 以下的,存储比例为3%(二)工程施工合同额在1000万元(含 1000 万 元 ) 以 上 1 亿 元(不含1亿元) 以下的,存储比例为2%(三)工程施工合同额在1亿元(含1亿元) 以上的,存储比例为1% ,存储上限不超过500万元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两个以上在建工程项目,存储比例可按以上合同额区间分别下浮0.5% ,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 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 复) 之 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 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应存储工资保证金金额,并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书面承诺,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正本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工资保证金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清查机制,对经核实工程完工且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半年内未提交返还申请的,应主动启动返还程序。 | 设立: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 管理:自治区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2016〕49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 | |
| 6 | 英吉沙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本级和事业单位 | 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保险)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承包人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承包人可以使用银行保 函(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 设立: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财政部 管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财政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 金 的 通知》(国办发〔2016〕49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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