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收费性质 | 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政策依据 | 征收主体 | 备注 |
| 1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城镇生活垃圾 | (1)居民住宅用户(含暂住户): ①按户征收垃圾处理费。5元/户/月; ②按人征收垃圾处理费。1元/人/月; 各小区按实际情况确定收费方式,县业务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5日前向县发展改革委备案垃圾处理收费采取的收费模式并公示。经备案、公示后,无特殊情况一年内不得更改收费模式。 (2)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幼儿园、学校、医院等:按上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4.00元/人/月,由单位承担。 (3)宾馆、旅店、招待所等:行业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按营业性床位收取,星级宾馆(按60%的入住率征收) 3.00元/床/月,其它酒店、招待所(按50%的入住率征收):2.00元/床/月。兼营餐饮业的,按餐饮业标准另行收取。 (4)餐饮业(含各类单位食堂)、茶吧、酒吧:按面积征收:按2元/月/平方米收取。 (5)非餐饮工商业 工商业(一类)用户:主要指零售批发、美容美发、修理加工、广告喷绘、销售服务等经营场所面积较小的商户,为合理负担、引导商户减少垃圾产出,经综合考虑,拟定按1.5元/平方米/月收费。 工商业(二类)用户:主要指大型超市、商场(城)、文化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面积较大的商户,因经营面积较大,单位面积垃圾量较小,经综合考虑,拟定按1.5元/平方米/月收费。 1.经营面积1000平方以下(含),按经营场所的四分之一面积征收。 2.经营面积1000平方(不含)至3000平方(含),按经营场所的五分之一面积征收。 3.经营面积3000平方(不含)以上,按经营场所的六分之一面积征收。 (6)农贸、集贸市场(含早市、摊位、亭、床)及步行街占道经营者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按摊位计收,餐饮类临时摊位1元/摊/天;非餐饮类临时摊位0.5元/摊/天;(每个摊位按1.5平方米为一个单位,不足1.5平方米按1.5平方米计算,超过1.5平方米的按2倍计算)。 (7)营运车辆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按4元/辆/月收取。 (8)火车站、客运站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按候车室使用面积每月2元/平方米/月收取。 (9)单位自清自运至垃圾处理点:按35.54元/吨收取垃圾运输费,37.7元/吨收取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单位、居民改扩建装修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80元/车次。建筑工程类的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程序申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商制定。 1.对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国家抚恤的城市居民家庭及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减半收取垃圾处理费; 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在校(园)生、医院(卫生院)患者人数不计入单位人数; 3.在本地困难企业由主管部门认定后减半收取垃圾处理费。 |
关于调整英吉沙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英发改字﹝2025﹞第340号) | 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英吉沙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批发市场、工业品市场、集贸市场、城镇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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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公租房租金 | 1.城镇低保家庭租金标准由1.15元/月/平方米调整为1.6元/月/平方米; 2.城镇低收入家庭租金标准由3元/月/平方米调整为4元/月/平方米; 3.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租金标准由4.6元/月/平方米调整为6.4元/月/平方米。 |
关于英吉沙县2022年公租房租金标准的批复(英发改字【2022】103号 | 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进城落户农民、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及其他有住房困难的家庭;除困难家庭外,可根据本县公租房保障能力和住房需求,对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设立最长保障期限,住房保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审核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保障对象为住房困难的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新入职大学生、引进人才、警务工作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有组织转移劳动力、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等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具体保障对象由英吉沙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公租房实物供应、住房(租赁)价格等因素合理确定。可适当扩大保障范围,充分发挥公租房的保障效益。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各类困难家庭,省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计划生育失独家庭,见义勇为人员等优先纳入公租房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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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政府性基金收入 |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 配套费按新建、扩建工程总投资的3%收取,工程总投资按每平方米征收基数乘以总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征收基数为: 砖混结构:1500元/平方米;框架结构:1850元/平方米;框剪结构:2050元/平方米;彩钢房屋:900元/平方米;钢构房屋:1800元/平方米。 |
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基数的通知(喀署办发【2016】126号) | 英吉沙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项目配套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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