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 | 检查频次上限 | 检查标准 | 检查计划 | 备注 | |
| 检查类别 | 事项名称 | |||||||
| 1 | 对水资源的监管 | 对取用水单位节约用水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节约用水条例》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每年不少于1次 | 达到行业节水标准 ,无浪费用水行为。 | 每年定期开展专项节水检查 | |
| 2 | 对生产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的监管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监测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1月17日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按项目建设期确定,不少于2次。 | 是否在项目开工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是否在项目开工前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水土保持自主验收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资质齐全。 | 项目建设期间及项目完工后分别进行检查。 | |
| 3 | 对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 有关活动及建设项目的监管 |
对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 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每季度不少于1次 | 符合防洪要求,不影响河道行洪等。 | 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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