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动态 > 涉企行政检查专栏
2026
01/29
12:01
来源:
字体:【
访问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英吉沙县水利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6-01-29 12:01    来源: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上限 检查标准 备注
法律 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政府规章
1 对取水单位节约用水情况的行政检查 县级水行政
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节约用水条例》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 英吉沙县水利局水资源与政策法规股 各取用水
单位
1.取水许可执行情况;
2.用水定额执行情况;
3.节水设施建设运行
情况;
现场检查、
资料核查
每年不少于1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9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2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39条:取水单位应当建立节水管理制度,安装节水设施。
4.《节约用水条例》
2 对河道、山洪沟有关活动及建设项目的监管 县级水行政
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 / / 英吉沙县水利局河湖长制办公室 在河道管理范围、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项目单位 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情况,落实防洪措施情况 现场调研 每年不少于1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33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3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监测情况的行政检查 县级水行政
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1月17日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 / / / 英吉沙县水利局水利建设与水土保持股 项目建设单位 是否在项目开工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是否在项目开工前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水土保持自主验收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资质齐全。 现场检查、电话问询 按项目建设期确定,不少于2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6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第27条: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施工、同设计、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第32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