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主体(实施层次) | 实施检查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
| 法律 | 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门规章 | 政府规章 | |||||||||
| 1 | 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活动的检查 | 英吉沙县自然资源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5年7月1日起实施)第四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工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开采许可证,取得采矿权”的规定。 | 综合业务股 | 英吉沙县域内矿山企业 | 对英吉沙县域内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活动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等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 |||||
| 2 |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 英吉沙县自然资源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
综合业务股 | 英吉沙县域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单位、企业和个人 | 对英吉沙县域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单位、企业和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等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 |||||
| 3 | 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 英吉沙县自然资源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建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综合业务股 | 英吉沙县域内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单位、企业和个人 | 对英吉沙县域内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单位、企业和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等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 |||||
| 4 | 对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的检查 | 英吉沙县自然资源局 | 【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2年10月27日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公布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第二款: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确定抽查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组织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情况和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情况的监督管理,重点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业绩真实性、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
综合业务股 | 英吉沙县域内地质灾害易发、多发点 | 对英吉沙县域内地质灾害易发、多发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等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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