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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01/08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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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吉沙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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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吉沙县交通运输局涉企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其他行政权力类)

发布时间:2026-01-08 12:01    来源:英吉沙县交通运输局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行使主体 交通运输局承办机构 备注
1 其他行政权力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五次修正,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法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7号)
    第二十五条:收费公路建成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英吉沙县交通运输局 项目办
2 其他行政权力 交通运输市场信用管理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1998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14号,2015年6月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二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的动态管理。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查处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体系,对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在招投标活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英吉沙县交通运输局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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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他行政权力 对汽车租赁经营的备案 【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3号)
    第二十四条: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格式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英吉沙县交通运输局 项目办
4 其他行政权力 对完工项目进行交工质量核验 【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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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其他行政权力 交通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3月第三次修订)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规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5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十一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加强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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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其他行政权力 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1998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技术标准,并按照规定进行维护、综合性能检测、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评定。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营运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客运车辆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法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
   (三)车辆类型等级评定情况;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道路运输证》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9年6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第五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审验符合要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道路运输证》上做好审验记录;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1月2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识的配备情况;
   (三)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配备情况。
【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10月2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6年9月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7号)
    第十六条: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规定定期对专用车辆是否符合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许可条件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规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23年4月24日 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情况、客车类型等级情况纳入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内容。
英吉沙县交通运输局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7 其他行政权力 对货运代理(代办)经营的备案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1998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五条第二款:州、市(地)、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并具体实施城市客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从事汽车租赁经营和货运代理(代办)经营的,应当在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将营业执照和车辆信息,报送经营地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9年6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第十七条: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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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其他行政权力 道路运输站(场)许可,机动车维修备案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七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备案相关费用。
英吉沙县交通运输局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9 其他行政权力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三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交运函﹝2021﹞248号)
    拟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具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相关培训业务条件,到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英吉沙县交通运输局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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