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行政处罚⁄强制栏目 > 行政处罚⁄强制依据
2026
02/16
18:02
来源: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局
字体:【
访问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6-02-16 18:02    来源:英吉沙县市场监督局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上限 实施依据 备注
法律 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政府规章
1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与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类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特定行业领域的企业、重点场所及区域内的经营者) 市场主体资格检查、市场混淆行为检查、市场混淆行为检查、虚假宣传行为检、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检查查、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检查、商业诋毁行为检查、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检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检查等等。 现场检查 每年不超过1次(除上级交办、投诉举报、专项整治要求之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2.《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国家工商局令第20号)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或者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条第一款公用企业实施前条所列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监管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直销管理条例》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直销员、直销员、直销服务网点、直销培训场所及机构 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主体资质与备案情况、 直销制度与管理规范情况、信息披露与宣传情况、服务网点建设与运营情况的检查,对直销员的资格与培训情况、对直销活动的检查。 现场检查 每年不超过1次(除上级交办、投诉举报、专项整治要求之外)。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
3 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类商品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预付式消费行业经营者、重点民生领域经营者、消费者投诉举报的经营者 检查商品是否符合质量标准、核查经营服务是否符合规定、虚假宣传检查、价格欺诈检查、销售合同检查、检查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情况、检查预付式消费风险防范情况、检查市场混淆与商业诋毁行为、网络交易中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现场检查 每年不超过1次(除上级交办、投诉举报、专项整治要求之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4 对商品质量和服务抽查检验及监督检查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类商品销售者、各类服务提供者、新兴业态与高风险商品服务经营者
商品质量检查(包括商品质量标准符合性、商品标识与说明、商品进货验收制度执行)、服务规范检查、商品与服务质量的抽样检测、 抽检结果处理与公示、网络交易商品与服务检查、商品售后服务检查。 现场检查 每年不超过1次(除上级交办、投诉举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要求之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5 对商标代理行业组织监督检查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商标法实施条例》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商标代理机构 检查商标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备案情况、执业行为规范性、业务合规性、内部管理和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情况。 现场检查 每年检查频次一般不超过一次,存在商标代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商标代理机构或被投诉较多的机构,可适当提高检查频次,每年检查频次一般不超过两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2.《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1号)
    第九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标代理行业组织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商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商标代理机构违反商标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公开通报,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6 对违法广告的监督检查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检查广告内容真实性、广告内容合法性、广告发布与备案情况。 现场检查 每年检查频次一般不超过一次。除上级交办、投诉举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要求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7 对拍卖企业及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县内所有从事拍卖业务的企业、在本县内举办拍卖活动的临时拍卖机构 检查拍卖企业经营资格,主要检查拍卖企业是否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包含拍卖业务、拍卖活动的合法性与规范性、拍卖企业内部管理,查看拍卖企业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拍卖业务流程、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制度等。 现场检查 每年检查频次一般不超过一次,除上级交办、投诉举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要求之外。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改)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依法对拍卖人进行登记注册;(二)依法对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三)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8 合同行政监督检查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类市场主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检查合同主体资格、合同条款合法性、真实性、检查合同订立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检查合同当事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检查合同变更与解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程序。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每年检查频次一般不超过一次,除上级交办、投诉举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要求之外。 1.《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5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77号公布 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修改)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2010年6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依法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查询、提取、复制有关合同、发票、账册、凭证、业务函件和其他有关资料。
9 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粮食收购企业及个体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粮食加工企业、粮食销售企业及个体商户、政策性粮食定点企业和承储企业 检查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合法的收购资格,是否在收购场所明显位置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收购价格等信息;粮食储存环节查看粮食仓储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是否具备防潮、防虫、防鼠等功能;检查粮食储存期间的质量管理情况、粮食销售环节检查粮食销售者是否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销售的粮食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是否存在销售假冒伪劣、陈粮掺新粮、以次充好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否在销售场所明码标价,有无价格欺诈、哄抬粮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检查粮食交易行为、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专项检查 每年检查频次一般不超过一次,除上级交办、投诉举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要求之外。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 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
    第六条第二款 国务院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10 对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经营主体 检查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情况,检查企业是否依法进行名称登记注册,是否存在未取得名称预先核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企业名称使用情况,查看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是否正确使用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 核实企业是否存在在名称中使用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或特殊标志等可能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查看企业名称是否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存在近似或雷同情况,是否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或误认。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每年检查频次一般不超过一次,除上级交办、投诉举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要求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8月24日公布)
第三十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登记机关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第八条 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主体类型;(三)经营范围;  (四)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登记下列事项:(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姓名及居所;(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姓名、住所、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11 对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包括各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核查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及时性,确认是否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成上一年度年报报送及公示,有无逾期未报情形;核查年报基础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包括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存续状态、网站/网店信息等,确认与实际登记及经营情况一致,无虚假填报、隐瞒信息问题;核查投资与出资信息,重点检查股东(发起人)认缴/实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股权变更、投资设立企业及购买股权等信息,是否如实公示、数据完整规范;核查市场主体年报更正情况,确认更正操作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更正前后信息是否按规定同步公示,有无通过更正规避监管的情形;核查市场主体配合检查情况。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每年检查频次一般不超过一次,除上级交办、投诉举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要求之外。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8月7日国务院令第654号公布,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作废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十四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抽查结果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公布 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修订)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和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要求,根据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组织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第六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的检查名单,对在本辖区登记注册的企业进行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也可以对企业进行检查。
12 对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督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类经营主体 检查辖区内是否存在未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擅自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开业、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仍继续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形。 现场检查 每年检查频次一般不超过一次,除上级交办、投诉举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要求之外。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13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企业公示虚假信息进行核查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民、法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检查企业公示信息的真实性,根据举报线索,针对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和即时公示信息进行详细核查,确认其是否存在公示虚假信息的行为;检查企业公示信息的及时性,查看举报所涉及的企业即时公示信息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自信息形成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了公示。 现场检查 每年检查频次一般不超过一次,除上级交办、投诉举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要求之外。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8月7日国务院令第654号公布,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作废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十三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14 对经营异常名录管理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辖区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以及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风险的企业。
检查企业是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未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业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针对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检查其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整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每年检查频次一般不超过一次,除上级交办、投诉举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要求之外。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8月7日国务院令第654号公布,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作废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2.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根据2025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8号第二次修正)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二)未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三)未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15 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查)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辖区内从事各类产品生产、销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检查产品的标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产品标准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警示标识等是否清晰、准确、完整; 检查产品的质量性能 ;检查产品的原材料及生产工艺,了解企业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生产工艺是否合理且稳定可控,是否有使用劣质原材料或不合理工艺导致产品质量下降的情况;检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 ,即检查企业是否建立了完善的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质量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现场检查 每年检查频次一般不超过一次,除上级交办、投诉举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治理工作要求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16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重点检查取得许可资格且住所地在本辖区的单位)、特种设备经营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检查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许可资质、质量保证体系检查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包括是否有专人负责管理、操作规程是否完善并严格执行、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是否设置并易于识别等日常管理;检查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在资质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记录与档案情况。 现场检查 每年检查频次一般不超过一次,除上级交办、投诉举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治理工作要求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3年6月29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五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17 计量监督管理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计量法实施细则》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器具销售企业、计量器具销售企业 计量器具方面检查检查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是否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销售环节方面查看销售计量器具的单位是否有产品合格证明、是否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记和编号、是否存在销售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计量器具的行为;是否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器具;计量行为方面检查定量包装商品。 现场检查 每年检查频次一般不超过一次,除上级交办、投诉举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治理工作要求之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改)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二)制定和协调计量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
    (三)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监督;
    (四)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鉴定调解计量纠纷;
    (五)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8 商品条码工作的管理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商品条码印刷企业、商品条码使用单位 检查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是否具备合法主体资格,包括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等是否齐全、有效;查看系统成员是否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注册商品条码,注册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检查系统成员是否按照国家标准正确使用商品条码,是否存在转让、出租、出借、冒用他人商品条码等违法行为;商品条码印刷企业检查;商品条码使用单位检查。 现场检查 每年检查频次一般不超过一次,除上级交办、投诉举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治理工作要求之外。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国家质量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八条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事实。
19 重要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工业企业包括生产涉及国计民生、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质量风险较高等重要工业产品的各类企业,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生产企业。 检查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企业自身标准,是否存在质量不合格、以次充好等问题;检查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企业自身标准,是否存在质量不合格、以次充好等问题;核实企业是否严格执行相关产品标准,是否存在擅自降低标准或不按标准生产的行为;检查企业的检验设备是否齐全、准确,检验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产品出厂检验是否规范进行,检验记录是否完整。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每年检查频次一般不超过一次,除上级交办、投诉举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治理工作要求之外。     《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201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74号)
    第五条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分类监管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分类监管工作,建立分类监管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各市(区)、县质监部门(以下简称基层质监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具体负责开展企业分类、实施监管措施等工作。
20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生产许可证换(发)证企业 检查企业资质与证书管理(包括生产许可证有效性、 许可范围合规性)、产品质量与生产过程控制(原材料质量把控、生产过程管理、出厂检验与产品质量)、检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现场检查 每年检查频次一般不超过一次,除上级交办、投诉举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治理工作要求之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根据2023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修改)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2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审查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检查审查企业提交企业年度自查报告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了企业的生产和质量管理工作情况;生产条件方面检查企业的生产设备、设施、检验检测设备等是否正常运行,生产场所与许可条件是否持续保持一致;查看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在产品包装、说明书、合格证等上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超期使用等违规行为。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每年检查频次一般不超过一次,除上级交办、投诉举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治理工作要求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八条自取得生产许可之日起,企业应当按年度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于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22 有机产品认证监督检查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获证企业 包括有机产品认证获证的生产企业、加工企业 检查基地、工厂周边环境是否符合有机标准要求、查看企业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生产加工经营资质,营业执照、行政许可的范围是否涵盖认证产品;查看企业是否建立了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档案制度;对获证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检查产品是否符合有机产品标准要求,是否存在添加禁用物质、重金属超标、农残超标等问题;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未获认证而进行有机产品标识标注的情况;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冒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检查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冒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现场检查、书面审查抽样检验 每年检查频次一般不超过一次,除上级交办、投诉举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治理工作要求之外。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 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次修改)
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所辖区域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一)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是否符合本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监督检查;(二)对获证产品的监督抽查;(三)对获证产品认证、生产、加工、进口、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四)对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五)对有机产品认证咨询活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六)对有机产品认证和认证咨询活动举报的调查处理;(七)对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信息系统,根据认证机构报送和上传的认证相关信息,对所辖区域内开展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3 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管理、检查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强制性认证管理规定》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生产的获证企业、销售场所 :包括商场、超市、专卖店、五金店等销售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的各类场所 检查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是否能够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核查获证产品与认证时所提供的样品是否保持一致;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行为;产品上标注的认证证书编号和标志是否准确、规范;对销售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的企业进行检查,查看销售的产品是否取得了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是否与证书覆盖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一致,是否有 CCC 认证标识,是否存在销售未经认证或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等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书面审查抽样检验 每年检查频次一般不超过一次,除上级交办、投诉举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治理工作要求之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
2.《强制性认证管理规定》(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4 自愿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获得自愿性产品认证的企业 检查获证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核查获证产品与认证时所提供的样品是否保持一致;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行为;是否存在超期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等情况;对获证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检查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是否规范。 现场检查、书面审查抽样检验 每年检查频次一般不超过一次,除上级交办、投诉举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治理工作要求之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
2.《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5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检查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是否持续符合要求;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经检验检测直接出具数据结果、篡改伪造检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等虚假检验检测行为;抽取部分检验检测报告,检查其内容是否完整、规范,数据是否准确,结论是否明确;审查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现场检查、书面审查、抽样检验 每年检查频次一般不超过一次,除上级交办、投诉举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治理工作要求之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2.《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修订)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综合协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检验检测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因应对突发事件等需求,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应急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26 对疫苗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的监督检查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辖区内从事疫苗存储、运输的经营单位及开展预防接种的医疗机构 检查疫苗储存、运输冷链设施设备配备及运行情况,温湿度监测、记录及异常处置落实情况;质量管理方面核查疫苗批签发证明等资质文件,查验出入库台账、账物核对及疫苗效期管理情况;追溯管理方面检查疫苗最小包装单位追溯信息录入、上传情况,确保流通、接种全过程可追溯;制度执行方面检查疫苗储存运输、质量管理等制度建立及落实,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及考核情况。 现场检查 每年检查频次一般不超过一次,除上级交办、投诉举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治理工作要求之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6月29日通过,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等依法履行义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疫苗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疫苗研制、生产、流通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27 产品(除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产企业包括辖区内所有从事产品生产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企业、销售场所 检查企业的资质是否合法有效、核实企业是否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查看销售的产品是否合法的来源,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对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影响国计民生的产品。 现场检查 每年检查频次一般不超过一次,除上级交办、投诉举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治理工作要求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八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28 对提供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服务经营主体的行政检查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从事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服务的各类经营主体(含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检查是否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标准,有无擅自调价、变相提价行为;是否按规定明码标价,标价内容是否真实、完整、规范;有无自立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违规行为;价格公示、收费票据等资料是否齐全规范,与实际经营行为是否一致。
现场检查 每年检查频次一般不超过一次,除上级交办、投诉举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治理工作要求之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公布 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根据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29 能源计量监督检查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使用能源的单位,包括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公共机构等 检查用能单位是否建立了完善的能源计量管理制度;检查用能单位是否按照规定配备了符合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计量器具是否满足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的要求;查看用能单位是否建立了有效的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系统,是否对各类能源的消耗数据进行准确记录,记录是否完整、规范。 现场检查 每年检查频次一般不超过一次,除上级交办、投诉举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治理工作要求之外。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0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办理了使用登记手续,检查《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是否齐全、有效;特种设备的基本信息是否与使用登记资料相符;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标志是否按照规定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是否建立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内容是否完整、规范;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是否有完善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现场检查 每年检查频次一般不超过一次,除上级交办、投诉举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治理工作要求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3年6月29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1 对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的检查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食品经营单位 检查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许可范围与实际生产产品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超许可范围生产的行为;检查食品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齐全、有效,经营场所是否与许可地址一致;检查生产车间的卫生条件是否符合要求、查看企业是否建立了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查看食品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现场检查、抽检检测 根据企业风险等级确定检查频次,对风险等级为 A 级的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 1 次;对风险等级为 B 级的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 2 次;对风险等级为 C 级的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 3 次;对风险等级为 D 级的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 4 次(除上级交办、投诉举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治理工作要求之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一百一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8年11月30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
32 对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的行政检查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学校、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含承包经营食堂)。 餐饮服务资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个人卫生及培训考核情况;食品原料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及溯源管理情况;食品加工制作、留样、贮存及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经营场所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及病媒生物防制情况;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餐厨垃圾处置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每年检查频次一般不超过2次,除上级交办、投诉举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治理工作要求之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七条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
(一)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二)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33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企业、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企业、 药品经营环节反面检查经营资质与许可、核实药品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药品进货查验制度、检查药品经营企业是否按照药品包装标示的储存条件储存药品,是否有完善的温湿度监控和调节设施设备、医疗器械经营资质与许可、医疗器械采购与销售管理、医疗器械储存与运输情况;检查化妆品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内,经营范围是否包含化妆品销售、核实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检查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现场检查、抽检检测 根据企业风险等级确定检查频次,对风险等级为 A 级的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 1 次;对风险等级为 B 级的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 2 次;对风险等级为 C 级的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 3 次;对风险等级为 D 级的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 4 次(除上级交办、投诉举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治理工作要求之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九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号公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34 对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实施监督检查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机构 检查医疗机构是否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未经许可配制制剂的行为;许可证的变更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检查医疗机构执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检查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过程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擅自更改处方配比、生产工艺、包装材料及包装规格的行为、检查医疗机构是否建立了制剂不良反应监测制度; 现场检查 每年检查频次一般不超过一次,除上级交办、投诉举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治理工作要求之外。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于2005年3月22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 )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医疗机构执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的现场检查以及日常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确定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监督检查时,应当制订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标准,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并实施追踪检查。
35 对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的抽检及复检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生产、流通、餐饮企业;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企业;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企业;化妆品经营单位 检查生产企业对食品原材料的采购渠道是否正规,有无合格证明文件,是否按要求进行进货查验,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安全、查看生产过程中的卫生条件、生产工艺参数、添加剂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核实企业是否对生产的食品、保健食品进行出厂检验,检验设备是否齐全且正常运行,检验报告是否真实准确;检查食品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查看食品存储环境是否符合要求、核实销售的食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规定、检查餐饮服务单位是否建立食品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检查餐饮服务单位的经营场所是否保持清洁卫生,是否有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设施,餐具、饮具是否按照要求进行清洗、消毒;检查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企业经营资质与许可、药品采购与销售管理、药品储存与运输、检查化妆品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内,经营范围是否包含化妆品销售、检查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现场检查 每年检查频次一般不超过一次,除上级交办、投诉举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治理工作要求之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百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抽样应当购买样品。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3.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抽查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抽查检验结论及时发布医疗器械质量公告。
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号公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二)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
36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落实核验、登记、保字义务的行政检查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含网络交易平台、直播电商平台等提供平台服务的经营主体) 检查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行政许可等信息的核验、登记及定期更新情况,登记档案建立情况;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交易信息等资料的保存期限、完整性及安全管理情况;向监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情况。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每年检查频次一般不超过一次,除上级交办、投诉举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治理工作要求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第七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 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修正)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不履行法定核验、登记义务,有关信息报送义务,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