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上限 | 检查标准 | 备注 | ||||
| 法律 | 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门规章 | 政府规章 | ||||||||||
| 1 | 对医疗机构(包含公立医院、疾控中心、妇幼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民营医院、诊所、门诊部、中医医疗机构、互联网医院)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备案和校验的行政检查 | 英吉沙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22年3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备案和校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7年2月21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第二十三条规定,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2009年6月15日起施行)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22)》国卫医政发〔2022〕33号(2022年12月20日起施行)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的备案工作。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号)(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国卫医发〔2018〕25号)(2018年7月17日起施行)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辖区内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22年3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备案和校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7年2月21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第二十三条规定,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2009年6月15日起施行)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22)》国卫医政发〔2022〕33号(2022年12月20日起施行)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的备案工作。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号)(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国卫医发〔2018〕25号)(2018年7月17日起施行)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辖区内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 |
无 | 无 | 无 | 英吉沙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英吉沙县疾病预防县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 | 全县辖区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包含公立医院、疾控中心、妇幼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民营医院、诊所、门诊部、中医医疗机构、互联网医院) | 1、设置审批形式审查及现场核定; 2、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依法执业状况审查、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护理质量管理情况、医院感染管理和安全生产情况; 3、医疗机构名称、法人、执业地点变更及诊疗科目准入审查等。 |
资料查验及现场审核相结合 |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在医师资格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纪律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一年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撤销,三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一)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二)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三)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一)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三)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四)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六)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于1994年2月26日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施行。2022年,国务院令第75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第五十八条 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规章】《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1月22日卫生部令第19号,2016年1月19日修正 )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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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包含粉尘因素、化学因素、物理因素、放射性因素、生物因素、其他因素) | 英吉沙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105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 | 无 |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国卫疾控发[2015]92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 (安监总安健[2012]73号)、《高毒物品目录》(2003年版)(卫监法发[2003]142号) |
无 | 英吉沙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英吉沙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 | 全县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且已经录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因素》系统中的所有用人单位 | 职业健康检查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鉴定、职业病报告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教育、重点职业病检测和职业病风险评估、职业健康检查 | 资料查验及现场审核相结合 |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规定》第四次修正) 第四十二条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2020年12月3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 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 (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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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对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的监督检(包含公立医院、疾控中心、妇幼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民营医院、诊所、门诊部、中医医疗机构、互联网医院) | 英吉沙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规定》第四次修正)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无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 |
无 | 英吉沙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英吉沙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 | 全县辖区内所有放射诊疗机构(包含公立医院、疾控中心、妇幼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民营医院、诊所、门诊部、中医医疗机构、互联网医院) | 1、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监督检查;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监督检查; 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设施设备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5、放射卫生安全与质量控制情况监督检查; 6、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监督检查; 7、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资料查验及现场审核相结合 |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四次修订) 第九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2016年1月19日修订)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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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对医疗机构(包含公立医院、疾控中心、妇幼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民营医院、诊所、门诊部、中医医疗机构、互联网医院)传染病防治卫生行政检查 | 英吉沙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管理办法》;《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无 | 无 | 无 | 英吉沙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英吉沙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 | 全县辖区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包含公立医院、疾控中心、妇幼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民营医院、诊所、门诊部、中医医疗机构、互联网医院) | 对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以及对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保藏(存储)、提供、携带、运输、使用的监督检查。 | 资料查验及现场审核相结合 |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管理办法》;《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 5 | 辖区内所有公共场所(包含理发店、生活美容店、酒店、宾馆) | 英吉沙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 | 无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规范》(GB/T37678-2019)(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37487一2019) 帝四策 (3)《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一2019)。 (4)《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GB37489一2019) (5)《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1部分:物理因素》(GB/T18204.1一2013)。 (6)《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2部分:化学污染物》(GB/T18204.22014) (7)《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3部分:空气微生物》(GB/T18204.3-2013) (8)《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4部分:公共用品用具微生物》(GB/T18204.4-2013) (9)《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5部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GB/T18204.5-2013)。 (10)《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6部分: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8204.6-2013) (11)《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一2022)。 (1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一2022)。 (13)《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23)。 (14)《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一1997)。 (15)《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10013一2023)。 (16)《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WS/T 10004一2023)。 (17)《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WS/T10005一2023)。 (二)卫生规范 (1)《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2)《住宿业卫生规范》。 (3)《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 (4)《沐浴场所卫生规范》 (5)《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
无 | 英吉沙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英吉沙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 | 辖区内所有公共场所(包含理发店、生活美容店、酒店、宾馆)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卫生许可证管理 核查公共场所是否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许可证信息(如名称、地址、许可项目)与实际经营是否一致。 检查卫生许可证是否在醒目位置公示,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按规定进行复核或延续。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检查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是否存在无证或持过期证件上岗的情况。 核查从业人员是否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健康证有效期是否符合规定(一般为一年)。 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检查公共场所是否建立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是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核查卫生管理档案是否齐全,包括卫生检测记录、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记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记录等,档案是否按规定保存(一般不少于两年)。 公共用品用具卫生 检查公共用品用具(如茶具、毛巾、床单、拖鞋等)是否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消毒记录是否规范。 核查公共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设施是否齐全且正常运行,消毒剂是否在有效期内,消毒效果是否符合卫生标准。 检查公共用品用具的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分类存放,有无交叉污染风险。 室内空气质量 检查公共场所的空气流通情况,是否保持空气清新,新风量是否符合卫生标准。 核查是否定期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项目包括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醛、可吸入颗粒物、空气微生物等,检测结果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检查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运行和卫生状况,是否定期清洗、消毒,通风管道是否清洁,冷却塔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饮用水卫生 检查公共场所的饮用水是否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质是否定期检测,检测项目包括感官性状、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等。 核查饮用水设备(如饮水机、开水器等)是否定期清洗、消毒,是否存在二次污染风险。 卫生设施设备 检查公共场所的卫生设施(如消毒间、更衣室、卫生间等)是否齐全且正常运行,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核查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情况,是否定期进行清洁、消毒,是否存在损坏或故障。 控烟管理 检查公共场所是否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是否在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核查室外公共场所的吸烟区设置是否合理,是否位于行人必经通道以外,是否设置自动售烟机。 |
资料查验及现场审核相结合 |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规范》(GB/T37678-2019)(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37487一2019) 帝四策 (3)《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一2019)。 (4)《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GB37489一2019) (5)《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1部分:物理因素》(GB/T18204.1一2013)。 (6)《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2部分:化学污染物》(GB/T18204.22014) (7)《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3部分:空气微生物》(GB/T18204.3-2013) (8)《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4部分:公共用品用具微生物》(GB/T18204.4-2013) (9)《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5部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GB/T18204.5-2013)。 (10)《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6部分: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8204.6-2013) (11)《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一2022)。 (1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一2022)。 (13)《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23)。 (14)《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一1997)。 (15)《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10013一2023)。 (16)《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WS/T 10004一2023)。 (17)《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WS/T10005一2023)。 (二)卫生规范 (1)《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2)《住宿业卫生规范》。 (3)《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 (4)《沐浴场所卫生规范》 (5)《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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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普通中小学:包括小学、初中和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等,托幼机构 | 英吉沙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消毒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无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消毒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 无 | 英吉沙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英吉沙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 | 普通中小学:包括小学、初中和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等,托幼机构 | 普通中小学:包括小学、初中和高中,是卫生监督的重点对象,重点关注教学环境、传染病防控、饮用水卫生等。 中等职业学校:包括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等,需对其教学、实训环境及传染病防治等进行监督。 普通高等学校:涵盖大学、学院、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监督内容包括校舍卫生、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医疗机构管理等。 托幼机构:虽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学校,但通常也纳入学校卫生监督范畴,重点检查卫生保健、传染病防控、儿童生活设施等。 |
资料查验及现场审核相结合 |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 学校卫生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教学及生活环境 教室卫生:教室人均面积、采光、照明、通风、噪声、微小气候(温度、湿度、风速)等是否符合卫生标准;黑板、课桌椅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如黑板尺寸、反射比、课桌椅高度和间距等。 学生宿舍:宿舍人均居住面积、通风、采光、卫生设施(如洗漱、洗澡设施)是否齐全且符合卫生要求;宿舍卫生管理制度是否落实,是否定期清洁消毒。 厕所卫生:厕所数量、蹲位比例、卫生设施是否完好,是否保持清洁、无异味,有无蝇蛆等。 传染病防控 制度建设:是否建立传染病防控制度和应急预案,如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晨午检制度、因病缺勤追踪登记制度、复课证明查验制度、通风消毒制度等。 疫情报告:是否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是否及时、准确报告传染病疫情,有无瞒报、漏报、迟报等情况。 防控措施:发生传染病后,是否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如隔离患者、消毒污染场所、密切接触者管理等;是否配合疾控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生活饮用水 水质卫生:饮用水水质是否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否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并保留合格报告。 供水设施:供水设施(如自建设施供水、二次供水、直饮水设备等)是否取得卫生许可,是否定期清洗、消毒和维护;供水设施周围环境是否清洁安全。 供管水人员:供管水人员是否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培训合格证明,是否掌握基本的卫生知识和操作技能。 学校内设医疗机构和保健室 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或保健室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功能分区是否合理,是否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药品。 人员资质:医护人员是否持有有效执业资质证书,保健教师是否接受过学校卫生专业知识和急救知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医疗废物处置: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建立相关记录。 公共场所卫生 卫生许可:学校内游泳场所、公共浴室、图书馆、体育馆等公共场所是否持有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卫生管理: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制度是否落实,是否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公共用品用具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应急处置:是否制定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应急工作预案,是否具备应急处置能力。 健康教育与健康体检 健康教育:是否将健康教育纳入课程体系,是否定期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如健康知识讲座、宣传栏、主题活动等;师生是否掌握基本的健康知识和技能。 健康体检:是否组织学生进行定期健康体检,是否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是否对体检结果进行分析和反馈,是否对健康问题进行干预和治疗。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应急预案:是否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是否定期组织演练,是否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和责任分工。 应急物资:是否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如消毒药品、防护用品、急救设备等,是否定期检查和维护应急物资。 应急响应: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是否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是否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是否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和处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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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集中式供水单位 | 英吉沙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 | 无 | 英吉沙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英吉沙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 |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集中式供水单位 | 供水单位资质与许可、水源保护与卫生防护、水质净化与消毒、水质检测与监测、涉水产品管理、供管水人员健康管理、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卫生管理制度与记录 |
资料查验及现场审核相结合 |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 供水单位资质与许可 检查集中式供水单位是否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供水的情况。 核查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是否符合卫生要求,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是否按规定进行。 水源保护与卫生防护 检查饮用水水源地是否划定保护区,保护区内是否存在影响水质卫生的行为,如排污、养殖、倾倒垃圾等。 查看水源地防护设施是否完好,标识标牌是否清晰,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卫生防护措施 水质净化与消毒 检查供水单位是否配备水质净化消毒设施,设施是否正常运行,运行记录是否完整。 核查消毒剂的使用是否符合规范,余氯等消毒指标是否达标,是否定期对消毒效果进行监 水质检测与监测 检查供水单位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日常检测,检测项目是否齐全,检测结果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及时报送检测资料。 查看是否对出厂水、管网水进行定期监测,监测点设置是否合理,监测数据是否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涉水产品管理 检查供水单位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是否具有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是否索证索票齐全。 核查涉水产品的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存在使用不合格产品的情况。 供管水人员健康管理 检查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体检合格证,是否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核查是否经过卫生知识培训,是否掌握必要的卫生知识和操作技能。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 检查二次供水设施的选址、设计、施工是否符合卫生要求,设施所用材料是否无毒、无害。 查看二次供水设施是否定期清洗消毒,清洗消毒记录是否完整,水质检测是否合格 卫生管理制度与记录 检查供水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包括水质检测制度、消毒制度、供管水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等。 核查卫生管理记录是否完整,如水质检测记录、消毒记录、设施维护记录等。 | |
| 8 | 对开展妇幼健康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的监督检(包含公立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民营医院、诊所、门诊部、中医医疗机构、互联网医院) | 英吉沙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通过,2017修正) 妇幼健康监督的母法,规范婚前/孕产期/婴儿保健、技术服务许可、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法律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订) 保障妇女健康权、孕产期/哺乳期特殊保护、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女职工健康检查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母婴安全、优生优育、药具管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妇幼健康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医疗质量安全、健康权益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婴幼儿健康、预防接种、出生医学证明、儿童医疗保健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打击非法行医、非法终止妊娠、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拐卖儿童等犯罪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22修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无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 | 无 | 英吉沙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英吉沙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 | 对开展妇幼健康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的监督检(包含公立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民营医院、诊所、门诊部、中医医疗机构、互联网医院) | 机构与人员资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人员资格、执业范围 ;服务行为合规:婚前/孕前/孕产期/儿童保健、产前诊断、助产、新生儿筛查、出生证管理 ; 禁止性规定:严禁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非法终止妊娠、虚假医学证明 ;质量与安全:医疗文书、消毒隔离、药品器械、院感防控。 法律责任:无证执业、超范围服务、违规鉴定性别等的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 。 |
资料查验及现场审核相结合 |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 机构与人员资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人员资格、执业范围 ;服务行为合规:婚前/孕前/孕产期/儿童保健、产前诊断、助产、新生儿筛查、出生证管理 ; 禁止性规定:严禁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非法终止妊娠、虚假医学证明 ;质量与安全:医疗文书、消毒隔离、药品器械、院感防控。 法律责任:无证执业、超范围服务、违规鉴定性别等的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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