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行政处罚案件案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和日期 |
1 | 英农(动监)罚〔2024〕10号 | 艾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案 | 2024年12月11日,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日常执法检查过程中在乌恰镇4村1组发现当事人经营骆驼肉。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已销售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骆驼肉275.5千克,共11597.5元。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在经营场所发现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骆驼肉118.1千克,按市场价货值4621.7元,涉案动物产品货值 16219.2元。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1.行政处罚1621.92元 2.收缴销毁118.1千克骆驼肉、内脏、皮、头等动物产品 |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月8日 |
2 | 英农(动监)罚〔2024〕9号 | 托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骆驼肉案 | 2024年11月13日,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托某销售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骆驼肉。经核实,当事人销售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骆驼肉,已销售的骆驼肉3600元,部分骆驼肉和内脏等动物产品自食。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骆驼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相关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 行政处罚1413.3元 |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月15日 |
3 | 英农(动监)罚〔2024〕8号 | 麦某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2024年11月8日,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到英吉沙县托普鲁克乡麦某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违法线索。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在屠宰之前未申报产地检疫,屠宰的羊未附有检疫证明。当事人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2只(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1.行政处罚205元。 2.予以没收销毁涉案动物产品:2个羊头、8只羊腿、2张羊皮、2个内脏。 |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24日 |
4 | 英农(农药)罚〔2024〕2号 | 某农资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 2024年10月5日,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地区农业农村局在苏盖提乡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摆放经营的农药8类,共9.965公斤+24.8L,形成违法所得973元。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1.依法没收涉案农药。 2.没收违法所得973元。 3.行政处罚5000元。 累计罚没款5973元。 |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12日 |
5 | 英农(饲料)罚〔2024〕1号 | 萨某对饲料进行拆包经营案 | 2024年11月22日,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接到12345平台投诉举报“2024年11月10日在某饲料店经营的美团店铺萌宠居饲料店购买500g狗粮,消费21.6元,该饲料为散装销售,经营行为不规范,销售不合格产品,订单号:4601331413503857061。”的违法行为线索。经调查核实,某饲料店拆包销售饲料形成违法所得156.8元,现场发现的拆包销售饲料9.78千克(狗粮7.78千克、猫粮2千克)。当事人对饲料进行拆包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项相关规定 |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1.行政处罚2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56.8元。 3.没收违法经营的饲料9.78千克(狗粮7.78千克、猫粮2千克)。 |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30日 |
6 | 英农(种子)罚〔2025〕1号 | 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种子案 | 2025年1月22日,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地区农业农村局在乌恰镇开展农资执法,对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种子备案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备案经营的种子480元。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种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 行政处罚2000元 |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19日 |
7 | 英农(兽药 )监罚〔 2025 〕1号 | 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建立兽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案 | 2025年2月6日,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乌恰镇执法检查。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兽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当事人未能提供采购台账、销售台账的兽药有:维生素B1注射液58盒,10mlx5支/盒;消肿宁呋塞米注射液53盒,53盒,10mlx5支/盒;维生素B12注射液114盒,1mlx10支/盒;磺胺嘧啶钠注射液25盒,10mlx5支/盒;鱼腥草注射液49盒,10mlx5支/盒。当事人未建立兽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 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 |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警告 |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7日 |
8 | 英农(农机)罚〔 2024 〕2号 | 阿某未取得联合收割机操作证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联合收割机案 | 2024年11月7日,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在色提力乡9村开展农机执法,当事人未取得联合收割机操作证,机械未参加年检,执法人员现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审验手续。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审验手续,当事人未取得联合收割机操作证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联合收割机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相关规定。 |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 | 行政处罚300元 |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月8日 |
9 | 英农(农机)罚〔 2024 〕3号 | 依某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操作安全设施不全的拖拉机案 | 2024年11月7日,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在色提力乡开展农机执法,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安全防护设施不全的拖拉机,执法人员现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维修该机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修好安全设施,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安全防护设施不全拖拉机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相关规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 | 行政处罚300元 |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月8日 |
10 | 英农(大工机)罚〔 2024 〕6号 | 麦某擅自投入使用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牌证的装载机案 | 2024年11月5日,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艾古斯乡开展农机执法。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驾驶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的装载机。当事人擅自投入使用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牌证的装载机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 | 行政处罚2000元 |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9日 |
11 | 英农(大工机)罚〔 2025 〕1号 | 麦某擅自投入使用未按规定检验的装载机案 | 2025年1月22日,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地区农业农村局在乔勒潘乡执法检查。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和行驶证,行驶证显示:检验合格至2023年08月有效。经核实,该大型工程机械设备2021年3月25日注册登记以后没有检审验。当事人擅自投入使用未按规定检验装载机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相关规定。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 | 行政处罚2000元 |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20日 |
12 | 英农(农药)罚〔 2025 〕1号 | 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劣质农药案 | 2025年1月22日,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地区农业农村局到乌恰镇某商贸有限公司对农药经营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过程中货架发现 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①戊唑醇,生产日期(批号):20230102D159,质量保证期:2年,净含量100g/瓶,共93瓶。②高氯·甲维盐,生产日期及批号:2023/01/02/02,质量保证期:2年,净含量500毫升/瓶,共7瓶。③阿维·乙螨唑,生产日期(批号):20230102Y26,质量保证期:2年,净含量:100g/瓶,共8瓶。当事人作为农药经营门店,货架摆放的物品用途为待销售。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 1.行政处罚2000元 2.没收涉案农药。(戊唑醇93瓶,100g/瓶;高氯·甲维盐,500毫升/瓶,共7瓶;阿维·乙螨唑100g/瓶,共8瓶)。 |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20日 |
13 | 英农(动监)罚〔2025〕1号 | 艾某、阿某在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执业兽医师指导开展动物诊疗活动、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案 | 2025年1月9日,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核实艾某、阿某在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执业兽医师指导开展动物诊疗活动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相关规定;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未使用规范病历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相关规定;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相关规定 | 行政处罚13500元 |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7日 |
14 | 英农(种子)罚〔2025〕2号 | 某某农资店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种子案 | 2025年3月18日,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农资执法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种子备案证的玉米种子共有83袋:经核实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备案棉花种子货值17100元,未形成违法所得。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 行政处罚2000元 |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