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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8/08
20:08
来源: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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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吉沙县农业综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表

发布时间:2025-08-08 20:08    来源: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案件案号 案件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和日期
1 英农(大工机)罚〔2025〕3号 努某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擅自投入使用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轮式装载机)案 2025年4月8日,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工业园区苏比驾校路段执法检查。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驾驶证)和行驶证,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操作证和行驶证,装载机未挂牌。当事人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驾驶证)擅自投入使用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相关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4000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7日
2 英农(大工机)罚〔2025〕2号 司某擅自投入使用未按规定检验的装载机案 2025年4月1日,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芒辛镇15村往东风农场方向的路段执法检查。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和行驶证,行驶证显示:检验合格至2022年03月有效。当事人擅自投入使用未按规定检验装载机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相关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2000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16日
3 英农(屠宰)罚〔2025〕1号 玉某未经定点从事屠宰活动案 2025年5月2日,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玉某非定点屠宰场所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案件移送函,当天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前往屠宰现场进行勘验,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1、依法没收涉案动物产品(1只羊内脏、头、皮、羊腿);
2、没收涉案工具:(2把刀、1个起重器);
3、行政处罚10696.5元(壹万零陆佰玖拾陆元伍角整);
4、没收违法所得50元(伍拾元整)。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12日
4 英农(屠宰)罚〔2025〕3号 李某未经定点从事屠宰活动案 2025年5月31日,喀什地区公安局、市监局、畜牧局联合地区农业农村局开展“三节”期间执法检查,在英吉沙县光明市场发现李某在清理已屠宰鸡的内脏,现场涉案工具刀子1把、1个剪刀、打毛机1个(机器内外有鸡毛、血液)、电热覆底汤粥炉1个、一个大桶中有已清洗的8只鸡和1袋鸡胗及鸡肝,1个鸡笼里有11只活鸡。经核实,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屠宰活动,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七条 1、行政处罚959.4元;
2、没收违法所得40元;
3、依法没收涉案动物产品(8只鸡12.3㎏,鸡胗及鸡肝2.1㎏);
4、没收涉案工具1把刀、1个剪刀、1个打毛机(脱毛机)、1个电热覆底汤粥炉(自动变频汤粥桶)。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28日
5 英农(种子)立〔2025〕3号 喀什某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英吉沙县某分公司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种子案 2025年4月6日,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开展联合执法。执法人员在喀什某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英吉沙县某分公司现场发现有拆包销售的棉花种子5种,该公司非法经营:①新陆中67号,10公斤包装已销售8公斤;②新陆中87号(红袋),10公斤包装已销售2公斤;③新陆中58号,10公斤包装已销售2.65公斤;④新陆中87号,10公斤包装已销售7公斤;⑤新陆中73号,10公斤包装已销售3公斤,该公司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种子,形成违法所得439元,货值950元。该公司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行政处罚2000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1日
6 英农(农机)简罚〔2025〕1号 艾某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操作拖拉机案 2025年7月11日,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过程中,在龙甫乡龙甫村执法检查。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拖拉机驾驶证和行驶证,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拖拉机驾驶证。经询调查核实,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操作拖拉机。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操作拖拉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200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11日
7 英农(屠宰)罚〔2025〕2号 毛某未经定点从事屠宰活动案 2025年5月23日,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后,赶赴现场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血迹用土掩盖,三轮车上载着牛肉和骨头,两个挂肉架上挂着肉,挂肉架下面2个塑料袋装牛油,1袋装牛脾。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对现场发现的动物产品称重牛肉、牛油重量为277.1千克,牛脾重量为2.15千克;现场发现屠宰工具磨刀棒1个、小刀3把、斧头1个。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屠宰活动,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1、依法没收涉案动物产品(167.65千克牛肉,11.35千克牛油,2.15千克牛脾,收回的牛头、皮、牛蹄、内脏);
2、没收涉案工具:没收涉案工具(磨刀棒1个、刀子3把、斧头1个、盆子1个、2个挂肉架);
3、处货值7774.25元的3.2倍的行政处罚24877.6元(贰万肆仟捌佰柒拾柒元陆角整)。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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