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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12/16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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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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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吉沙县农业综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表(2025年)

发布时间:2025-12-16 18:12    来源: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案件案号 案件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和日期
1 英农(动监)罚〔2024〕7号 某公司实习生赛某未经职业兽医指导下开展动物诊疗活动、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未使用规范的病例案 2024年10月22日,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投诉,反映其在2024年7月初在某公司诊疗4只羊,诊疗所存在诊疗不规范行为,导致4只羊死亡的问题。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涉案人员赛某为公司实习生,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经调查核实,2024年6月27日,实习生赛某在未职业兽医在旁指导的情况下给乔勒潘乡某村村民艾某的羊注射了处方药林克霉素和百病康,并在动物诊疗过程中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某公司实习生赛某在未职业兽医在旁指导的情况下给投诉人的羊注射了林克霉素和百病康的行为,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相关规定;该公司在动物诊疗过程中未使用规范的病历的行为,违反《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行政处罚11000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月20日

2 英农(农产品)罚〔2025〕1号 某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5年4月15日,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某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向依某提供蔬菜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违法线索。经核实,某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承诺达标合格证,某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600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9日

3 英农(农机)简罚〔2025〕2号 阿某驾驶未按照规定检验拖拉机案 2025年7月6日,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过程中,在乌恰镇1村1组对驾驶拖拉机的当事人阿某的持证情况和拖拉机技术状态进行执法检查,机械车牌号:新31*****,型号:万年红-170(轮式拖拉机),车架号:086653,发动机号:11004170921。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拖拉机驾驶证和行驶证,当事人现场提供拖拉机驾驶证和行驶证,但是行驶证上年检时间已经过期。经询调查核实,当事人驾驶未按照规定检验拖拉机。当天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英农(农机)责改〔2025〕27号),2025年7月10号之前整改,当事人未按规定整改。当事人驾驶未按照规定检验拖拉机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行政处罚200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14日

4 英农(动监)罚〔2025〕3号 玉某运输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 2025年6月27日,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县畜牧部门移交函核实线索,玉某2025年5月26日,从新疆喀什地区英吉沙县英吉沙镇某社区运输动物到新疆克州阿克陶县某乡某牧业有限公司,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货主:玉某,动物种类:家畜/牛/肉牛,数量及单位:壹头,启运地:新疆喀什地区英吉沙县英吉沙镇某社区,到达地:新疆克州阿克陶县某乡某牧业有限公司,用途:屠宰,运载工具牌号:新Q*****,本批动物经检疫合格,落地状态:未报告。当事人运输用于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英吉沙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1000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24日

5 英农(农机)罚〔2025〕2号 阿某未取得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操作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证书和牌照的联合收割机案 2025年6月23日,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艾古斯乡6村3组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对当事人阿某的持证情况和联合收割机技术状态进行执法检查,机械车牌号:无,型号4LZ-5G(履带式联合收割机),车架号:63321RG56L3301748,发动机号:Q200490744G。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当事人未能提供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和行驶证,经查询《新疆农机监理网上平台》,未显示当事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和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的相关信息。当事人未取得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操作未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投入使用联合收割机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相关规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条 1.针对当事人未取得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操作联合收割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200元;
2.针对当事人驾驶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证书和牌照的联合收割机的行为行政处罚200元。
共行政处罚400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7月30日
6 英农(农机)罚〔2025〕3号 阿某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操作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证书和牌照拖拉机案 2025年6月23日,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乌恰镇1村1组开展日常执法检查过程中,对当事人阿某的持证情况和拖拉机技术状态进行执法检查,机械车牌号:无,型号200(轮式拖拉机),车架号:无,发动机号1204100507。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未按规定注册登记拖拉机,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未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投入使用拖拉机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相关规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条 1.针对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操作拖拉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200元;
2.针对当事人驾驶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证书和牌照的拖拉机的行为行政处罚200元。
共行政处罚400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7月30日
7 英农(农机)罚〔2025〕1号 艾某未取得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操作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证书和牌照的联合收割机案 2025年6月23日,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色提力乡2村1组开展日常执法检查过程中,对当事人艾某的持证情况和联合收割机技术状态进行执法检查,机械车牌号:无,型号4LZ-5G(履带式联合收割机)。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当事人未能提供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和行驶证,经查询《新疆农机监理网上平台》,未显示当事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和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的相关信息。当事人未取得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操作未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投入使用联合收割机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相关规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1.针对当事人未取得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操作联合收割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200元;
2.针对当事人驾驶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证书和牌照的联合收割机的行为行政处罚200元。
共行政处罚400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7月30日
8 英农(肥料)罚〔2025〕1号 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案 2025年4月7日,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反馈“经销商销售假冒伪劣肥料微生物菌剂”,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勘验。门店有微生物菌剂共10袋,净含量40㎏,包装正面标有:有效活菌数,配料表,执行标准,登记证号,通用名称,有效菌种名称,产品状态,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扫描电子信息码有限公司名称,生产地址,保质期,生产日期。微生物菌剂包装背面标签标注用法及用量。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该肥料检测报告、委托加工合同,肥料登记证。当事人销售的微生物菌剂包装上标签标注用法及用量:大田作物每亩40-60㎏,经济类作物每亩60-100㎏;肥料正式登记证标注适用于:苹果。该肥料标签上标注适用作物与登记证批准的不一致。经查当事人销售标签标注的适用作物与登记证批准的不一致的肥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相关规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1.警告。
2.行政处罚20000元(贰万元整)。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6日

9 英农(种子)罚〔2025〕4号 英吉沙县某农资经营部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种子案 2025年5月29日,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英吉沙县某农资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门店进门右侧第二个货架发现玉米杂交种子:①XF812,净含量5㎏/袋,共8袋。②新玉54号,净含量5㎏/袋,共3袋。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玉米种子备案证,当事人未能提供种子备案证。经查,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种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行政处罚2000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11日
10 英农(农药)罚〔2025〕2号 英吉沙县某农资经营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2025年5月28日,接到举报反映英吉沙县某农资经营部无证经营销售农药问题,2025年5月29日,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英吉沙县某农资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门店进门右侧货架第二排有摆放农药6瓶,苯唑·莠去津,净含量200毫升/瓶;进门对面货架第三排纸箱子里有农药28--表高芸苔素内酯农药24瓶,净含量100毫升/瓶。涉案农药共30瓶。举报人付款购买农药:阿维菌素1瓶、啶虫脒1瓶。阿维菌素农药销售价40元/瓶子,啶虫脒农药销售价160元/瓶子,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1.没收违法经营的2种30瓶农药;
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3.行政处罚5000元;
4.负责人十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合计罚没金额5200元(伍仟贰佰元整)。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8月11日
11 英农(农产品)罚〔2025〕4号 奥某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5年6月27日,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接到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反馈:“英吉沙县某肉店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牛肉)的违法线索。奥某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500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8月28日
12 英农(动监)罚〔2025〕5号 英吉沙县某畜禽养殖场未按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案 2025年6月19日,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反馈英吉沙县某禽畜繁育场附近随意弃置死禽(肉鸡)20余只,畜禽粪便在院内晾晒,严重影响周围环境的问题。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依法立案核实,英吉沙县某禽畜繁育场,法定代表人:秦某,主要从事肉鸡养殖,目前存栏40000只,存在随意弃置死禽的行为。英吉沙县某畜禽养殖场未按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 行政处罚3000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3日
13 英农(动监)罚〔2025〕4号 英吉沙县某公司未按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案 2025年6月19日,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反馈英吉沙县某公司院内随意弃置死禽(肉鸽)50余只,畜禽粪便在院内晾晒,严重影响周围环境的问题。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依法立案核实,英吉沙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主要从事肉鸽养殖,目前存栏20000只,存在随意弃置死禽的行为。英吉沙县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 行政处罚3000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3日
14 英农(种子)罚〔2025〕5号 英吉沙县某化肥销售店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种子案 2025年6月17日,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英吉沙县某化肥销售店,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种子经营情况进行执法检查。门店门口摆放玉米种子:海禾20号,净含量:2.5㎏,共20袋。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玉米种子备案证,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种子备案证,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行政处罚2000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4日
15 英农(动监)罚〔2025〕47号 萨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2025年7月30日收到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案件督办函,县公安局反馈:“农户向麦某销售病牛”的违法线索,经调查核实,萨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1050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9日
16 英农(动监)罚〔2025〕48号 阿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2025年7月30日收到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案件督办函,县公安局反馈:“农户向麦某销售病牛”的违法线索,经调查核实,阿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1260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9日
17 英农(动监)罚〔2025〕7号 托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2025年7月30日收到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案件督办函,县公安局反馈:“农户向麦某销售病牛”的违法线索,经调查核实,托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600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9日
18 英农(动监)罚〔2025〕8号 托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2025年7月30日收到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案件督办函,县公安局反馈:“农户向麦某销售病牛”的违法线索,经调查核实,托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1500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9日
19 英农(动监)罚〔2025〕9号 图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2025年7月30日收到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案件督办函,县公安局反馈:“农户向麦某销售病牛”的违法线索,经调查核实,图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1050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9日
20 英农(动监)罚〔2025〕10号 图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2025年7月30日收到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案件督办函,县公安局反馈:“农户向麦某销售病牛”的违法线索,经调查核实,图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900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9日
21 英农(动监)罚〔2025〕12号 阿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2025年7月30日收到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案件督办函,县公安局反馈:“农户向麦某销售病牛”的违法线索,经调查核实,阿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1350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9日
22 英农(动监)罚〔2025〕13号 麦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2025年7月30日收到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案件督办函,县公安局反馈:“农户向麦某销售病牛”的违法线索,经调查核实,麦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975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9日
23 英农(动监)罚〔2025〕16号 阿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2025年7月30日收到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案件督办函,县公安局反馈:“农户向麦某销售病牛”的违法线索,经调查核实,阿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2100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9日
24 英农(动监)罚〔2025〕49号 如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2025年7月30日收到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案件督办函,县公安局反馈:“农户向麦某销售病牛”的违法线索,在调查麦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行为过程中,发现如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经调查核实,如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570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9日
25 英农(动监)罚〔2025〕6号 麦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2025年7月30日收到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案件督办函,县公安局反馈:“农户向麦某销售病牛”的违法线索,经调查核实,麦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525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9日
26 英农(动监)罚〔2025〕17号 约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2025年7月30日收到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案件督办函,县公安局反馈:“农户向麦某销售病牛”的违法线索,经调查核实,约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975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9日
27 英农(动监)罚〔2025〕11号 艾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2025年7月30日收到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案件督办函,县公安局反馈:“农户向麦某销售病牛”的违法线索,经调查核实,艾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600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11日
28 英农(动监)罚〔2025〕24号 阿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2025年7月30日收到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案件督办函,县公安局反馈:“农户向麦某销售病牛”的违法线索,经调查核实,阿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1500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11日
29 英农(动监)罚〔2025〕20号 阿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2025年7月30日收到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案件督办函,县公安局反馈:“农户向麦某销售病牛”的违法线索,经调查核实,阿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525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11日
30 英农(动监)罚〔2025〕21号 孜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2025年7月30日收到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案件督办函,县公安局反馈:“农户向麦某销售病牛”的违法线索,经调查核实,孜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1050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11日
31 英农(动监)罚〔2025〕26号 阿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2025年7月30日收到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案件督办函,县公安局反馈:“农户向麦某销售病牛”的违法线索,经调查核实,阿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375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16日
32 英农(动监)罚〔2025〕28号 伊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2025年7月30日收到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案件督办函,县公安局反馈:“农户向麦某销售病牛”的违法线索,经调查核实,伊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1800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16日
33 英农(动监)罚〔2025〕30号 凯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2025年7月30日收到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案件督办函,县公安局反馈:“农户向麦某销售病牛”的违法线索,经调查核实,凯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1500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16日
34 英农(动监)罚〔2025〕31号 艾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2025年7月30日收到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案件督办函,县公安局反馈:“农户向麦某销售病牛”的违法线索,经调查核实,艾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1800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16日
35 英农(动监)罚〔2025〕32号 热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2025年7月30日收到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案件督办函,县公安局反馈:“农户向麦某销售病牛”的违法线索,经调查核实,热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750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16日
36 英农(动监)罚〔2025〕34号 妮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2025年7月30日收到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案件督办函,县公安局反馈:“农户向麦某销售病牛”的违法线索,经调查核实,倪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900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16日
37 英农(动监)罚〔2025〕41号 麦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2025年7月30日收到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案件督办函,县公安局反馈:“农户向麦某销售病牛”的违法线索,经调查核实,麦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1500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16日
38 英农(动监)罚〔2025〕42号 克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2025年7月30日收到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案件督办函,县公安局反馈:“农户向麦某销售病牛”的违法线索,经调查核实,克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900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16日
39 英农(动监)罚〔2025〕43号 坎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2025年7月30日收到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案件督办函,县公安局反馈:“农户向麦某销售病牛”的违法线索,经调查核实,坎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900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16日
40 英农(动监)罚〔2025〕46号 克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2025年7月30日收到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案件督办函,县公安局反馈:“农户向麦某销售病牛”的违法线索,经调查核实,克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675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16日
41 英农(农产品)罚〔2025〕2号 布某在豇豆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毒死蜱案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5月22日依法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中心对种植户布某在英吉沙县萨罕镇某村种植的0.5亩豇豆拱棚进行抽样,现场抽取3㎏样品。
2025年7月15日收到检验报告,样品名称:豇豆,受检单位:英吉沙县萨罕镇某村种植户布某,检验类别:监督抽查,样品数量:3㎏,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标准要求;检验项目:毒死蜱(mg/㎏),标准指标≤0.02(mg/㎏)检测结果0.052(mg/㎏),不合格。当事人在豇豆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毒死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1.没收违法所得197元;
2.行政处罚1000元;
3.涉案拱棚豇豆快速检测,检测结果合格,可以销售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12日
42 英农(动监)罚〔2025〕44号 米某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2025年7月30日收到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案件督办函,县公安局反馈:“农户向麦某销售病牛”的违法线索,经调查核实,米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900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15日
43 英农(动监)罚〔2025〕45号 阿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2025年7月30日收到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案件督办函,县公安局反馈:“农户向麦某销售病牛”的违法线索,经调查核实,阿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1200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15日
44 英农(动监)罚〔2025〕25号 伊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2025年7月30日收到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案件督办函,县公安局反馈:“农户向麦某销售病牛”的违法线索,经调查核实,伊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900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16日
45 英农(动监)罚〔2025〕27号 斯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2025年7月30日收到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案件督办函,县公安局反馈:“农户向麦某销售病牛”的违法线索,经调查核实,斯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1800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16日
46 英农(动监)罚〔2025〕29号 图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2025年7月30日收到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案件督办函,县公安局反馈:“农户向麦某销售病牛”的违法线索,经调查核实,图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675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16日
47 英农(动监)罚〔2025〕35号 阿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2025年7月30日收到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案件督办函,县公安局反馈:“农户向麦某销售病牛”的违法线索,经调查核实,阿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900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16日
48 英农(动监)罚〔2025〕38号 图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2025年7月30日收到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案件督办函,县公安局反馈:“农户向麦某销售病牛”的违法线索,经调查核实,图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975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16日
49 英农(动监)罚〔2025〕39号 努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2025年7月30日收到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案件督办函,县公安局反馈:“农户向麦某销售病牛”的违法线索,经调查核实,努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600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16日
50 英农(动监)罚〔2025〕50号 阿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2025年7月30日收到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案件督办函,县公安局反馈:“农户向麦某销售病牛”的违法线索,在调查约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行为过程中,发现阿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经调查核实,努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720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17日
51 英农(动监)罚〔2025〕51号 图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案 2025年7月30日收到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案件督办函,县公安局反馈:“农户向麦某销售病牛”的违法线索,在调查图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行为过程中发现,图某未主动地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将1头牛自己屠宰,将肉卖给麦某,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825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17日
52 英农(农机)简罚〔2025〕3号 穆某未取得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操作联合收割机案 2025年9月23日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过程中,在色提力乡2村对驾驶轮式联合收割机的当事人穆某的持证情况和拖拉机技术状态进行执法检查,机械车牌号:新28*****,9QZ-2400A(轮式联合收割机),车架号:DGG24A21033,发动机号:6P21C017658。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和行驶证,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未取得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操作联合收割机。当事人未取得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操作联合收割机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200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23日
53 英农(农机)简罚〔2025〕4号 热某未取得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操作联合收割机案 2025年9月23日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过程中,在色提力乡2村对驾驶轮式联合收割机的当事人热某的持证情况和拖拉机技术状态进行执法检查,机械车牌号:新30L****,9QZ-2400A(轮式联合收割机),车架号:DGG24A19036,发动机号:6P19E026247。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和行驶证,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经询调查核实,当事人未取得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操作联合收割机。当事人未取得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操作联合收割机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200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23日
54 英农(农机)简罚〔2025〕5号 穆某未取得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操作联合收割机案 2025年9月24日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到色提力乡9村的举报电话,到现场对驾驶轮式联合收割机的当事人穆某的持证情况和联合收割机技术状态进行执法检查,机械车牌号:新31L****,型号:4QZ-2800(轮式联合收割机),车架号:CN202406024。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和行驶证,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经询调查核实,当事人未取得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操作联合收割机。当事人未取得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操作联合收割机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200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24日
55 英农(农产品)罚〔2025〕5号 布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芹菜案 2025年8月4日,接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该批次芹菜的抽检检验报告,食品名称:芹菜,抽样日期:2025-06-19,样品数量3㎏,检验日期:2025-06-21,检验结论:经抽检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噻虫胺残留量标准指标为≤0.04mg/kg,实测值为0.06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8月5日,执法人员到乌恰镇某村种植拱棚基地进行现场勘验,涉案80号拱棚的芹菜2025年6月20日已清理。布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芹菜形成违法所得3000元。当事人布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1.罚款人民币伍佰元;
2.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
累计罚没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3500元)整。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28日
56 英农(农机)简罚〔2025〕6号 伊某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拖拉机案 2025年9月29日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到色提力乡派出所工作人员的举报电话,到现场,对当事人的持证情况和拖拉机技术状态进行执法检查,机械车牌号:新31H****,型号:CQ2104(轮式拖拉机),车架号:19030088,发动机号:6P18L066670。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拖拉机驾驶证和行驶证,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拖拉机驾驶证。经询调查核实,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拖拉机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100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30日
57 英农(动监)罚〔2025〕14号 麦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2025年7月30日收到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案件督办函,县公安局反馈:“农户向麦某销售病牛”的违法线索,经调查核实,麦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1425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9日
58 英农(动监)罚〔2025〕15号 阿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2025年7月30日收到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案件督办函,县公安局反馈:“农户向麦某销售病牛”的违法线索,经调查核实,阿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1500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9日
59 英农(动监)罚〔2025〕18号 阿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2025年7月30日收到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案件督办函,县公安局反馈:“农户向麦某销售病牛”的违法线索,经调查核实,阿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1200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9日
60 英农(动监)罚〔2025〕19号 阿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2025年7月30日收到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案件督办函,县公安局反馈:“农户向麦某销售病牛”的违法线索,经调查核实,阿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1275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9日
61 英农(动监)罚〔2025〕22号 霍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2025年7月30日收到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案件督办函,县公安局反馈:“农户向麦某销售病牛”的违法线索,经调查核实,霍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900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9日
62 英农(动监)罚〔2025〕23号 古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2025年7月30日收到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案件督办函,县公安局反馈:“农户向麦某销售病牛”的违法线索,经调查核实,古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1500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9日
63 英农(动监)罚〔2025〕33号 阿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2025年7月30日收到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案件督办函,县公安局反馈:“农户向麦某销售病牛”的违法线索,经调查核实,阿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1200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9日
64 英农(动监)罚〔2025〕36号 阿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2025年7月30日收到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案件督办函,县公安局反馈:“农户向麦某销售病牛”的违法线索,经调查核实,阿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1200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9日
65 英农(动监)罚〔2025〕37号 图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2025年7月30日收到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案件督办函,县公安局反馈:“农户向麦某销售病牛”的违法线索,经调查核实,图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2250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9日
66 英农(动监)罚〔2025〕40号 阿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2025年7月30日收到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案件督办函,县公安局反馈:“农户向麦某销售病牛”的违法线索,经调查核实,阿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450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9日
67 英农(农机)简罚〔2025〕7号 麦某使用注销的拖拉机驾驶证驾驶拖拉机案 2025年10月13日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过程中,在英吉沙镇西环路,对驾驶拖拉机的当事人麦某的持证情况和拖拉机技术状态进行执法检查,机械车牌号:新31E****,型号:东方红MF454(轮式拖拉机),车架号:41329042,发动机号:Y311120077。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拖拉机驾驶证和行驶证,当事人未能提供拖拉机驾驶证。经询调查核实,当事人拖拉机驾驶证已经注销状态情况下操作拖拉机,其行为被认定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200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13
68 英农(大工机)罚〔2025〕5号 艾某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擅自投入使用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轮式装载机)案 2025年9月17日下午,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联合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检查组在英吉沙县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艾某操作型号950F的轮式装载机。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驾驶证)和行驶证,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操作证和行驶证,装载机未挂牌,当事人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驾驶证)擅自投入使用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相关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 1.针对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擅自投入使用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2000元;
2.针对擅自投入使用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2000元;
共计行政处罚4000元(肆仟元整)。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21日
69 英农(农机)简罚〔2025〕8号 努某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拖拉机案 2025年10月17日,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执法检查过程中,在萨罕镇9村路段检查用拖拉机运输棉花的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努某的驾驶的拖拉机(机械车牌号:新31E****,型号:东方红404,车架号:41195431)技术状态和当事人持证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拖拉机驾驶证和行驶证,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拖拉机驾驶证。经询调查核实,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拖拉机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200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21日
70 英农(动监)罚〔2025〕55号 阿某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2025年7月30日收到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案件督办函,县公安局反馈:“农户向麦某销售病牛”的违法线索,在调查图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过程中发现,阿某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经调查核实,2025年4月,当事人把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牛)从艾古斯乡图某家运输到英也尔乡某村麦某家,麦某作为运输费用支付300元(微信转账)。阿某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 行政处罚900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2025/10/23
71 英农(动监)罚〔2025〕52号 赛某、吾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羊案 2025年7月30日,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收到英吉沙县动物卫生服务站违法线索移交函,反馈2025年7月27日,赛某,住址新疆疏勒县某镇某村某组某号,车牌号:新Q*****,运输未开检疫证明的羊,其中21只羊没有佩戴耳标的问题。经查明核实,2025年7月27日,赛某、吾某两人驾驶车辆牌照号码:新Q*****,车辆类型:轻型栏板货车,品牌型号:长安牌SC1031FAS51CNC,车辆识别代码:LSCAB3388HE827363,车辆是赛某自己的,没有运输费,运输20只小羊到英吉沙县活畜市场,当天卖了6只羊,其中5只羊是5500元,1只羊是1100元,都是现金支付,后返回疏勒县。2025年7月30日,当事人在疏勒县某乡巴扎把剩下的14只羊分别卖给了3个人,每只羊单价400元,共14×400=5600元,现金收款,当事人售卖的20只羊都未取得有动物合格检疫证明,售卖共12200元。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第一款 1.赛某罚款人民币610元;
2.吾某罚款人民币610元;
合计罚没金额1220元(壹仟贰佰贰拾元整)。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24日
72 英农(动监)罚〔2025〕53号 玉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2025年7月30日收英吉沙县动物卫生服务站违法线索移交函,反馈2025年7月27日,艾某,住址:新疆疏勒县某乡某村某组某号,车牌号新QP9H36运输未开检疫证明的羊,其中24只羊没有佩戴耳标的问题。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经过跟当事人、同行人员、司机进行询问核实,司机艾某驾驶车牌号新Q*****的车,载玉某的9只羊到英吉沙县活畜市场,不让进门后回去。回去后9只羊,在疏勒县某乡的巴扎卖了大的每只1000元,共5000元,小的每只500元,共2000元,现金收款。当事人售卖的9只羊都未取得有效动物合格检疫证明,9只羊售卖价共7000元。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700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24日
73 英农(农机)简罚〔2025〕9号 约某驾驶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证书和牌照的拖拉机案 2025年10月19日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执法检查过程中,在苏盖提乡2村路段发现当事人驾驶挂犁子拖拉机,现场对当事人约某驾驶的拖拉机(机械车牌号:无,型号:东风DF904,车架号:1330D11997,发动机号:无)技术状态和当事人持证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当事人未能提供行驶证,承认未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拖拉机。执法人员当场给当事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英农(农机)责改〔2025〕32号),要求2025年10月23日之前整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当事人驾驶未按照规定注册登记拖拉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行政处罚200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24日
74 英农(兽药)罚〔2025〕1号 某商贸有限公司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案 2025年7月16日,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接到英吉沙县动物卫生服务站违法线索移交函,反馈:“某商贸有限公司兽药店库房内发现7种兽用处方药”的问题。经核实,该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者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了兽用处方药盐酸林可霉素30%4盒,销售价15元/盒,共60元,形成违法所得60元。某商贸有限公司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1.行政处罚1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60元。
累计罚没款1060元(壹仟零陆拾元整)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27日
75 英农(农机)简罚〔2025〕10号 阿某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拖拉机案 2025年10月13日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执法检查过程中,在乌恰镇12村路段发现当事人驾驶拖拉机,现场对当事人阿某驾驶的拖拉机(机械车牌号:新31E****,型号:DQ554,车架号DQ14020828,发动机号:X13218227)技术状态和安全设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拖拉机的安全设施不全(没有盖好发动机盖子,没有灯光,没有转向灯等)。执法人员现场给当事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英农(农机)责改〔2025〕29号),要求2025年10月17日之前整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当事人驾驶安全设施不全驾驶拖拉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100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30日
76 英农(兽药)罚〔2025〕2号 某牧业科技有限公司英吉沙分公司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案 2025年8月5日,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收到英吉沙县动物卫生服务站移交函,反馈对某牧业科技有限公司英吉沙分公司兽药店进行检查时,在该店货架和库房内发现7种兽用处方药:驱虫321伊维菌素注射液8盒,胃立好8瓶,蟑螂药、苍蝇药、驱虫药24瓶,驱鼠化醇(老鼠药68小袋),注射用头孢噻呋钠3瓶,地塞米松磷酸钠1盒,硫酸阿托品注射液1盒的违法线索函。经调查核实,某牧业科技有限公司英吉沙分公司未经兽医开具处方笺销售兽用处方药:①驱虫321伊维菌素注射液是套装,250ml/盒,出售1盒,金额30元;②恩诺沙星片,销售价5元/瓶,出售7瓶,金额35元;③注射用头孢噻呋钠,销售价3元/支,出售7支,金额21元;④硫酸阿托品注射液,销售价1.5元/盒,出售4盒,金额6元;⑤地塞米松磷酸钠,销售价1.5元/盒,出售4盒,金额6元,形成违法所得98元。某牧业科技有限公司英吉沙分公司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8元;
2.罚款:人民币1000元;
共计罚没款人民币1098元(大写:壹仟零玖拾捌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31日
77 英农(农产品)罚〔2025〕3号 艾某种植大白菜使用蔬菜上禁止使用的农药毒死蜱案 2025年7月15日收到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案件交办通知书和检验报告,样品名称:大白菜,受检单位:英吉沙县城关乡某村海某种植户,检验类别:监督抽查,样品数量:3㎏。检验项目:毒死蜱(mg/㎏),标准指标≤0.02(mg/㎏)检测结果0.046(mg/㎏),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标准要求,不合格。经调查核实,对当事人大白菜抽检3㎏样品,支付15元,后未对外售卖过,形成违法所得15元。艾某种植大白菜使用蔬菜上禁止使用的农药毒死蜱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 1.没收农药毒死蜱
2.没收违法所得15元;
3.行政处罚1000元;
合计罚没金额1015元(壹仟零壹拾伍元整)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7日
78 英农(兽药)罚〔2025〕3号 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未经官方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案 2025年10月10日,英吉沙县畜牧兽医局举报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未经官方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进门直走第二个房间内有兽用处方药:注射用头孢噻呋钠1盒,规格1.0g;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1盒,10ml/盒,;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3盒,规格10ml×5支/盒;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1盒,5ml/盒;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5盒,规格5ml×5支;普鲁卡因青霉素注射液2盒,规格:10ml:300万单位。普鲁卡因青霉素2967mg,10小瓶,其中1盒剩5小瓶,兽药字:090051449;禽三好1袋,兽药生产证字22077号,50g/袋;产前产后重症康1盒,(2022)兽药生产证字15438,规格:29/瓶×7瓶/盒+10ml/支×7支/盒;辛硫磷溶液1瓶,兽药字060039285,200L/瓶;注射用青霉素钾1盒,80万单位×50瓶,兽药字220261251;注射用头孢噻呋钠1盒,兽药字220262020,规格:0.5g×10瓶。进货兽用处方药: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10盒,进货价2.5/盒,销售价3/盒,销售了7盒,7盒×3/盒=21;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10盒,进货价0.9/盒,销售价2/盒,销售了5盒,5盒×2/盒=10;普鲁卡因青霉素注射液2盒(1盒10支),进货价16/盒,销售价25,销售了5支共10;注射用青霉素钾1盒,进货价12/盒,销售价18/盒(未销售);注射用头孢噻呋钠1盒,进货价17/盒,销售价30/盒(未销售)。形成违法所得41元。当事人未经官方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1.没收违法所得41元;
2.针对未经官方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罚款1000元;
共计罚款1041元(壹仟零肆拾壹元整)。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10日
79 英农(动监)罚〔2025〕56号 某畜牧发展有限公司某乡分公司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2025年7月30日收到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案件督办函,县公安局反馈:“农户向麦某销售病牛”的违法线索,在调查米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当中,发现亚某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该人所担任法人的某畜牧发展有限公司某乡分公司未能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某畜牧发展有限公司某乡分公司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 1.行政处罚3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600元。
累计罚没款3600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1月10日
80 英农(动监)罚〔2025〕57号 阿某未经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案 2025年7月30日收到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案件督办函,县公安局反馈:“农户向麦某销售病牛”的违法线索,在调查阿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当中发现,阿某从事动物诊疗活动,阿某未能提供乡村兽医或者动物诊疗许可证等从事动物诊疗的相关资质证件,阿某未经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 1.行政处罚3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70元。
累计罚没款3270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1月10日
81 英农(农机)罚〔2025〕4号 热某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操作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证书和牌照的拖拉机案 2025年10月17日,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执法检查过程中,在萨罕镇9村3组发现热某驾驶拖拉机运输沙子,现场对当事人驾驶的拖拉机(机械车牌号:无,型号洛阳20,车架号:无,发动机号:无)技术状态和当事人持证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当事人未能提供拖拉机驾驶证和行驶证,承认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投入使用未按照规定注册登记拖拉机。执法人员当场给你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英农(农机)责改〔2025〕30号),要求2025年10月23日之前整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投入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证书和牌照的拖拉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一条。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条 1.针对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拖拉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200元;
2.针对驾驶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证书和牌照拖拉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200元。
共计行政处罚400元(肆佰元整)。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11日
82 英农(种子)罚〔2025〕7号 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种子案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关于未按规定备案种子违法线索,在核实违法线索过程中查处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备案经营种子。经查,当事人从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5.4元/㎏价格购进涉案种子63袋,未按规定办理种子备案的情况下以5.9元/㎏价格向乌恰镇某村销售63袋涉案种子,金额9292.5元(实际收款9324元)。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行政处罚2000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17日
83 英农(种子)罚〔2025〕9号 某农资有限公司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种子案 2025年9月19日,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某农资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门店摆放2种小麦种子:①新冬39号,净含量25㎏,共32袋。②新冬59号,净含量25㎏,共19袋。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种子备案的相关材料。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行政处罚2000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27日
84 英农(种子)罚〔2025〕11号 某公司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种子案 2025年10月2日,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乌恰镇某农资销售店开展执法检查。在调查某农资销售店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种子一案过程中发现,某公司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种子的行为,新东20号小麦种子没有备案证。新冬20号20袋种子,25公斤/袋,价格4元/公斤,共2000元(20*25*4=2000),该案件涉案小麦种子货值=2000元。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行政处罚2000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27日
85 英农(种子)罚〔2025〕10号 某农资销售店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种子案 2025年10月2日,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乌恰镇开展执法检查。在农资销售店门口摆放种子有20袋,新东20号,净含量:25kg,作物种类:小麦。经调查,这批种子是如某作为欠款2000元的钱给的当事人,当事人未能提供种子备案证。该案件涉案货值=2000元。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行政处罚2000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28日
86 英农(种子)罚〔2025〕6号 某农资有限公司英吉沙县某乡分公司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种子案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关于未按规定备案种子违法线索,在核实违法线索过程中查处某农资有限公司英吉沙县某乡分公司未按规定备案经营种子。经核实,该公司给乌恰镇某村村委会提供200袋,共500公斤新冬62号小麦种子,金额28000元,当事人未能提供种子备案的相关材料。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行政处罚2000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14日
87 英农(种子)罚〔2025〕8号 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种子案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关于未按规定备案种子违法线索,在核实违法线索过程中查处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经营种子。当事人购进小麦种子新冬62号32000千克,进货价5.4元/㎏,金额172800元。经查看销售台账,当事人以5.6元/㎏的价格给农户售卖新冬62号小麦种子18505千克,金额103628元。以5.6元/㎏的价格给某农资有限公司英吉沙县某乡分公司售卖新冬62号小麦种子200袋,共5000公斤,金额28000元。当事人未能提供种子备案的相关材料,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行政处罚2000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14日
88 英农(动监)罚〔2025〕54号 阿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2025年7月30日收到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案件督办函,县公安局反馈:“农户向麦某销售病牛”的违法线索,在调查农户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过程中发现,阿某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经调查核实,2025年4月至2025年5月,当事人把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牛)从英吉沙县运输到莎车县,麦某作为运输费用支付1600元(微信转账)。阿某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4800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30日
89 英农(动监)罚〔2025〕2号 某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使用伪造的检疫证明案 2025年1月21日,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反馈某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涉嫌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违法线索。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依法立案。经核实,某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使用伪造的4张动物检疫证明配送鸡肉量为4624千克,19元/千克,总金额(货值)87856元。某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使用伪造的4张动物检疫证明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12000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21日
90 英农(屠宰)罚〔2025〕4号 图某未经定点从事屠宰活动案 2025年10月17日,本机关接到畜牧兽医部门举报有人从事私屠乱宰活动。执法人员到从事未经定点屠宰活动的现场,进行现场勘验。当事人房子后院发现有血迹的麻袋,塑料水桶和1把刀子。当天,对当事人涉嫌未经定点从事屠宰活动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对涉案物品进行扣押。当事人跟某肉店负责人努某达成交易,以1800元的价格向努某出售活羊。当事人在住所后院对该活羊进行屠宰,随后将屠宰后的羊肉、皮、内脏等动物产品送至努某的肉店,涉案货值1800元。图某未经定点从事屠宰活动,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4800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20日
91 英农(动监)罚〔2025〕58号 艾某从自治区外调入动物用于饲养未按规定进行调运前备案 2025年10月27日,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接到英吉沙县畜牧兽医局线索移交函,到英吉沙县萨罕镇开展线索核查工作。对现场进行勘验,发现现场某良繁中心大门口停放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上载有一批牛,经清点有123头牛,当事人艾某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该批次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本批次动物经检验合格,准予调走,应于3日内到达有效。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省外调运调入前备案相关材料,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从自治区外调入动物用于饲养未按规定进行调运前备案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罚2000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17日
92 英农(农机)罚〔2025〕5号 阿某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案 2025年11月17日,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接到英吉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移交的关于阿某涉嫌拖拉机操作证件(驾驶证)注销情况下驾驶拖拉机而发生交通事故的线索材料。经执法人员向英吉沙县农机安全监理站核实、依据农机安全监理站出具证明:阿某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至2024年6月7日,截止2025年11月17日,阿某未办理拖拉机操作证件(驾驶证)期满换证手续。目前在新疆农机监理网上平台登记状态为注销。当事人在拖拉机操作证件(驾驶证)被注销情况下操作拖拉机,其行为被认定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350元 英吉沙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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