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英吉沙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英吉沙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英吉沙县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全县招标投标活动应严格遵循“集中进场、统一监管、同城合一”的原则,限额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均在喀什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限额以下的在招标人会议室进行招投标,全程做好录音录像。
第三条成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县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指导和协调本县招投标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
第五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县水利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做好相关行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县审计局负责对国有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八条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全县与招标投标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负责对有关行政部门违法违纪行为查处工作。
第九条根据喀什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喀什地区工程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全面推行在线投标、“不见面”开标,不接受可通过交易中心平台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的项目采用“线下开评标”方式挂网招标。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随意增减招投标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对应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先干后招、虚假招标、泄露标底、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追究相关部门单位的责任。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新发改项目〔2018〕741号),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符合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本办法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均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下同);
2.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4.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四)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十三条凡符合下列范围或规模标准之一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履行项目审批备案手续后,面向社会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进行邀请招标或者按照喀什地区《进一步强化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和监理发承包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三重一大”委托发包。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均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下同);
2.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
4.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
第十四条涉及政府采购目录内的工程项目和服务项目的招标,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要求规定执行。
第三章招标
第十五条项目招标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地区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和招标事项核准手续,具备相应招标条件,方可组织招标。
第十六条招标人须召开“三重一大”会议研究制定招标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招标代理的确定、招标方式等内容。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后,办理招标事项核准手续。
第十七条凡属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活动,概预算须先经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制定招标控制价后方可进入招投标程序。
第十八条限额以上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其招标公告在喀什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和英吉沙县人民政府网发布。
第十九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项目,招标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审图机构颁发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施工图审查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向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委托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招标代理公司或造价咨询公司依据施工图纸计算各分项工程的工程量,编制预算。预算编制完成后报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确定招标控制价。
相关手续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提供招标方案、“三重一大”会议记录、立项审批文件、规划审批文件、图审审批文件、资金审批文件、招标控制价审批文件等,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经审核后开展招投标工作。
第二十条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报告批复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
项目建设单位完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及最高投标限价等,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提供招标方案、“三重一大”会议记录、可研批复和初设批复、规划审批文件、资金审批文件、最高投标限价文件等,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经审核后开展招投标工作。
招标完成签订合同后,中标单位应根据项目要求和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确保施工图的质量和准确性。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审图机构颁发施工图审查合格证。项目建设单位向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限额以下招标人采用委托发包的,发包前,由党委(党组)经过“三重一大”会议研究(乡村一级由村党支部经“四议两公开”研究),邀请3家以上的企业进行竞价,并组建具备一定专业能力3-5人招标小组,从资质等级、信用评价、承包报价、历史业绩等方面对企业进行评估,确认承包人的资质条件,包括企业资质、项目经理资质或总监理工程师资格、项目经理部主要技术人员的组成,择优选择符合建设项目本身的技术要求和技术条件的企业确定为承包人,在履行完发包程序后,将发包结果报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进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招标方式经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核准后,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按照程序向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重新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招标条件落实情况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二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凡与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不得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与被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无效。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的规定,确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评标办法,并在招标文件及招标公告中载明: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是适用于施工总承包工程招标控制价在2000万元(含)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二是适用于专业承包工程招标控制价超过800万元(含)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二)综合评估法:一是适用于施工总承包工程招标控制价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二是适用于专业承包工程招标控制价超过800万元(含)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当载明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和方式、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和递交方法、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方式及评标办法、代理公司、招标人、监督人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于发布前3日内报监督部门审查备案。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责令其改正,招标人应重新修订招标文件。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有必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发布澄清通知所有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的,由投标人自行踏勘。
第三十条每个项目通常只能设一个标底。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参与编制或者审查确定标底。标底必须严格保密,在开标前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第四章投标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招标文件。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不得开启。
第三十四条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的交纳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交纳,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自主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无效。
第三十六条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有围标串标行为: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缴纳由同一单位或个人账户转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最终退还至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人编制或由同一单位编制。
(三)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管理、服务人员”出现交叉任职现象的;
(五)投标报价存在规律性差异;
(六)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七)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的;
(八)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
(九)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十)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同公司或参加同一个项目投标活动的不同公司存在控股关系或管理关系;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围标串标行为。
第三十七条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在收到举报投诉后,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认定围标串标行为属实的投标人,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严惩,并列入黑名单,不得参加英吉沙县工程项目投标活动。
第五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八条限额以上公开招标项目,开标地点为喀什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限额以下项目,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通常为招标人会议室。
第三十九条参加开标的所有人员严禁在开标期间接打电话或使用通讯设备,确保开标过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避免信息泄露或与外界进行不正当沟通。
第四十条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未按规定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三)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四)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不合格投标人条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采用电子招投标的,严格按照电子招投标的相关要求和程序进行。
第四十二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监督人在地区交易中心现场抽取,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行政监督部门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四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益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招标人、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评标专家有依法应当回避情形的,应主动回避。
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第四十五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有围标串标行为的,应如实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监督部门报告,并配合监督部门调查取证。
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围标串标行为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集体表决作出认定,并告知投标人。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有围标串标行为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且在评标报告中进行说明。
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一)所有投标人均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二)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使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性的。
第四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推荐三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并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须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四十九条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和推荐候选人名单之日起,在喀什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对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采用邀请招标和委托发包的,自收到评标报告和推荐候选人名单之日起,在招标人单位公示栏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第五十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名第一的为中标候选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和招标登记表。
第五十一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应当在报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三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转让。
第六章投诉与监督
第五十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或投诉,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办法》受理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五条县纪委监委应当加强监督,及时查处招标人和有关部门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标后管理
第五十六条招标人为标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招标人应督促招标代理机构及时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及视频录像影像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一式四份,分别报招标人、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地区交易中心(限额以上项目)备案,招标代理机构自留一份。
第五十七条招标结束后,招标人应督促施工企业及时办理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保函、开设农民工专户、为施工作业人员购买相关保险,办理质量监督备案和施工许可证等。
第五十八条建立健全制度,加强标后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标后履约检查制度。定期对中标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中标人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项目管理人员是否到岗履职,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等。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将不良行为记录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二)建立英吉沙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投标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对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将不良行为与招投标活动挂钩,作为参与我县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有不良行为的市场主体实施惩戒,限制其参与招投标活动,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处分:
(一)规避招标: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按规定招标,或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将必须招标的项目拆分、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二)泄露依法应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或资料;不按规定要求发布招标信息或提供虚假招标信息。
(三)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四)与招标代理机构或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在确定中标人之前,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标的价格、技术参数、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谈判。
(五)违规干预评标委员会正常评标活动。
(六)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违规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
(七)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违反合同,要求中标人分包或者转包。
(八)违反廉洁纪律,索取、收受投标人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九)不如实记录或妥善保存招标投标活动相关资料。
(十)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在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
第六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招标代理行为无效,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与招标人、投标人或评标专家串通,按照招标人不合理要求量身定制招标文件,帮助特定投标人中标;与投标人勾结,泄露潜在投标人数量、名称等保密信息,或协助投标人围标串标;向评标专家打招呼,帮助特定投标人中标并收取好处费。
(二)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排斥性、限制性条款,拔高资质或提高特定行业类似施工业绩作为招标条件,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
(三)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信息、底价、限价等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在评标过程中泄露评标委员会人员名单等。
(四)接受同一项目的投标人代编投标文件;超出代理权限进行招投标代理业务;为招标人出谋划策,将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五)在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编制中有缺漏或明显差错;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招投标活动。
(六)违规向相关方输送利益,以换取在招标项目中的倾斜或者指定中标;篡改资质证明文件,制造虚假的业绩和经验,以应对招标项目的资格要求。
(七)违规增收没有法律依据的费用;逾期不退还保证金等。
第六十一条投标人围标串标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取消其参加英吉沙县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一至二年,同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六十二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通过给予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财物或其他利益来获取中标资格。
(二)三年内二次以上串通投标,在三年内多次实施串通投标行为,显示出投标人的主观恶意和对市场秩序的严重破坏。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伪造、变造资格骗取中标:通过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来骗取中标,严重违背了招投标的诚信原则。
(五)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多次借他人名义参与投标,扰乱了正常的投标竞争秩序。
(六)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七)投标人在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上述所列违法行为之一,或相关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如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等。
(八)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十四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有效期5年,至2030年7月11日终止。2022年5月22日发布的《英吉沙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投标活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