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公共租赁住房属于社会公共资源,是政府福利的表现形式,其能否公平合理地分配,直接关系到公共住房政策实施的效果。建立科学、完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细化相关部门的责任、义务和权力,使得政策有法可依、有法可行,才能保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的公平性。
二、起草依据
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和《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9〕1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起草过程
自《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9〕124号)公布以后,我局就研究我县公租房管理办法,根据《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英吉沙县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座谈,研讨具体内容,于2022年第一次常委会研究通过。
四、主要内容
英吉沙县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共七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公租房概念。
第二部分保障对象与保障目标,明确公租房保障对象为住房困难的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第三部分申请与审核,公租房申请人可以是家庭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也可以是用人单位。英吉沙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根据公租房需求及房源供给情况,确定一定数量的公租房面向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集中配租。
第四部分轮候、分配和租金,英吉沙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将公租房房源、参与分配条件、本批次符合条件的轮候对象,在政府或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申请人所在社区(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部分租金管理,建立公租房动态租金调整机制,租金标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公租房租金的收取应实行公示公告、统计报告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价格行为,严禁违法收费。
第六部分使用和退出,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不得改变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承租人不得随意改造公租房,严禁转卖、转租、转借。
第七部分监督管理,英吉沙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租房运营管理的监督,设立公租房使用、管理、服务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群众反映诉求的渠道。
第八部分附则,公租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租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申请人、承租人、房地产经纪人等违反公租房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关于施行的日期的说明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印发《英吉沙县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英政办〔202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