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5〕108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办法》(矿安〔202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编制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新疆工作总目标,进一步落实国家、自治区、地区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工作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统筹兼顾、分类分级、突出重点、提高效能、留有余地的原则,突出直接监管工作重点,兼顾综合监管工作要求,有效防范和控制一般事故、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为实现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执法对象
按照英吉沙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英吉沙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矿山、工贸、危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重点检查单位主要包括矿山、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烟花爆竹零售企业、工贸企业、近三年发生过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企业及其他应纳入监管的重点企业。
全县列入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单位为20家(其中,加油站19家,烟花爆竹零售店1家),全年检查一次。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全县列入重点检查矿山企业单位为4家,其中,阿里瓦斯塔克山石灰岩矿和喀什交投依格孜牙乡砂矿一年一次,卡拉巴亚塔克矿区(重大隐患跨年未消除)和鲁英依格孜牙乡砂矿(2023年出现事故)一个季度一次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具体名单详见附件2。
全县列入重点检查工贸企业单位为15家(其中,纺织行业4家、建材行业5家、轻工行业6家),全年检查一次。具体名单详见附件3。
三、执法检查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据年度执法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检查结束后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将检查情况如实录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执法信息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第八条规定,依法重点检查下列事项:
1.依法通过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情况;
2.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
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4.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6.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配备或者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情况;
7.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其教育培训档案的情况;
8.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9.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10.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11.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2.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3.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4.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5.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的情况;
16.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以及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情况;
17.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8.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19.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20.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依法采取处理措施;
21.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四、其他事项
本执法计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监督检查计划有下列重大调整情形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一)重点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10%,或者重点检查单位的范围作出变更的;
(二)监督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20%的;
(三)其他需要报批的情形。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部分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制作有关文件,以存档备查。
英吉沙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