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吉沙清泉水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2024年6月5日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英吉沙县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同意英吉沙县鸿湖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合并至英吉沙清泉水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供水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水调整为 2.52 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2.80元/立方米。
3.特种用水价格调整为6元/立方米。
4.其他用水价格调整为1.40元/立方米。
二、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1.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阶梯式水价范围为城镇管网供水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镇居民用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居民合表用户除外)为单位,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合表用户和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暂按第一档阶梯水价执行。
档次 |
每户用水量(m³ /月) |
调整价格(元/m³) |
一级 |
0-12(含12) |
2.52 |
二级 |
12-18(含18) |
3.78 |
三级 |
18以上 |
7.56 |
三、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对非居民生活用水严格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管理,定额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综合水价,超定额用水量部门实行累进加价制度,按照下列标准表执行:
档次 |
用水量 |
非居民生活用水 |
特种行业用水 |
其他用水价格 |
调整价格(元/m³) |
调整价格(元/m³) |
调整价格(元/m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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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定额用水量以内(到户综合水价) |
2.8 |
6 |
1.4 |
二级 |
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不足5%(含5%)的水量(在标准基础上征收) |
2.8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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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5%以上,不足20%(含20%)的水量(在标准基础上加0.5倍征收) |
4.2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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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
超出定额和计划20%以上的水量(在标准基础上加1倍征收) |
5.6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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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按《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2】129号)文件执行。2.超定额累进加价计量缴费周期按年计算。3.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4.污水处理不进行累进加价。 |
四、污水处理
(一)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为1.00元/m³(污水排放量按实际用水量的100%计征);
(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为1.40元/m³(污水排放量按实际用水量的100%计征);
(三)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为3.00元/m³(污水排放量按实际用水量的100%计征);
(四)其他用水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五、执行时间
英吉沙清泉水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由2024年10月1日起征收城市供排水费用,英吉沙县鸿湖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不再收取供排水费用。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英吉沙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