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0385194/2025-00266 公开信息来源 英吉沙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开日期 2025-06-17 18:26:23 文号 英政办〔2020〕14号
信息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为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稳步推进英吉沙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英吉沙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提出了英吉沙县农业水价调整方案。

关于印发《英吉沙县农业水价调整方案》的通知

来源:英吉沙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 有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机构:英吉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17日 18:26 点击数:

英政办〔20201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英吉沙县农业水价调整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英吉沙县政府办公室

2020622

英吉沙县农业水价调整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化水利改革实施意见》(新党办〔201512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2129号)等文件精神,为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稳步推进英吉沙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英吉沙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提出了英吉沙县农业水价调整方案。

一、单位基本情况

英吉沙县水利局是英吉沙县人民政府管理的行政单位,经费形式财政拨款,机构级别为正科级单位。下辖水管总站、库山河管理站、木华里管理站、水库管理站、依格孜牙河管理站、13个乡水管站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英吉沙县机构编制委员会英机编字[2008]242829303132号文件分别下达了英吉沙县水管总站、库山河管理站、木华里管理站、水库管理站、依格孜牙河管理站、13个乡水管站机构编制方案。

英吉沙县水利局水管总站2015年工作人员226人,在编人员144人,合同工82人,负责我县13个乡镇的用水管理、农业用水水费征收、水库管理维护等工作。

目前,英吉沙县水管总站编制数169人,现有在编人员147人,合同工47人,负责我县四个流域管理站及13个乡镇的用水管理、农业用水水费征收、水库管理维护等工作。

目前英吉沙县年供水量按斗渠进口水量为49873m32018年执行的水价是按照现有的政府审批文件,以2018年达到2010年农业水价成本的80%的标准执行水价

(一)农业供水价格情况

英吉沙县农业水价执行英吉沙县人民政府英政办[2018]15号《关于印发<英吉沙县农业灌溉水费计征方案及标准>的通知》,自201791日至2018831日,全县农业灌溉用水量48868.3万立方米,全县农业灌溉总水费3920.98万元,其中:

1.小麦用水量21653.16万立方米,水费按照喀什噶尔流域管理局新喀管字[2018]88号文件、喀什地区盖孜库山河流域管理喀盖管字[2018]87号文件《关于计征2018水利年度农业水费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新发改农价[2016]1742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直属流域管理单位供水价格有关事宜的通知》精神。小麦水价按英吉沙县2010年供水成本水价的50%计算。小麦县级供水水价=2010年供水成本价0.157/m×[(干渠支渠)0.871×(支渠-斗渠)0.9×(斗渠-农渠)0.9]×50%=0.0554/立方米;水费为11992067元(2018年小麦水量216531569立方米×0.0554/立方米=11992067元)。

2.其他作物用水量18774.72万立方米,水费按照喀什噶尔河流域管理局新喀管字[2018]88号文件、喀什地区盖孜库山河流域管理喀盖管字[2018]87号文件《关于计征2018水利年度农业水费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新发改农价[2018]1742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直属流域管理单位供水价格有关事宜的通知》精神,水价按英吉沙县2010年供水成本水价的70%计算。其他作物县级供水水价2010年供水成本价0.157/立方米[(干渠-支渠)0.871×(支渠-斗渠)0.9×(斗渠-农渠)0.9]×70%=0.0775/立方米;水费为14557082元(2018年其他农作物水量187747196立方米×0.0775/立方米=14557081元)。

3.承包大户灌溉用水8440.41万立方米,根据英政发[2017]45号文件和英政发[2012]184号文件批复,水价为0.15/立方米,水费为1260617元(2018年商品地水量8440411立方米×0.15/立方米=1260617元)。

(二)农民用水者协会的运行情况

1.清理空壳组织情况。我县根据国家11部委办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农发﹝20193号)、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开展自治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空壳组织专项清理工作的函》等文件精神,将我县16个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已列入空壳组织清理列表,3个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正在保留使用。

2.筹备建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情况。为加强我县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管理,提升整体素质,我县正在制定新章程,重新审核制定人员,制定工作步骤和进度计划,计划于年底之前完成这项工作。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近年来由于英吉沙县经济、社会发展较为迅速,特别是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脱贫攻坚和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推进,现有的灌溉体系已经不适应发展需要,国家和自治区、地区加大了投资力度,新建骨干灌溉工程供水成本增加,经营压力较大,有一定的困难。

2.县农业水价一直2010测算的水价为基准,多年来都没有调整,近些年来英吉沙县灌溉体系建设有了很大的变化,兴建(改造)了大量引水、蓄水、输水工程,水管总站职工工资和运行费用等成本逐年增加,供水成本大于供水价格,现行水价已不能充分反映水资源的商品价值,不利于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3.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严重不足,重建轻管问题较为突出,应提高相应水费,对已建好渠道制定岁修制度,保证砼板渠道正常运行。

4.所收取的水费只能维持简单的运行管理,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严重不足,工程折旧及大修理基金无力提取,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内配资金筹集困难。

二、农业用水价格调整方案

根据上述分析,综合考虑我县农户承受能力优化水资源配置等方面,参考其他县市价格水平等因素,按照谁用水、谁付费的原则,调整我县农业水价,注重发挥价格政策对水资源的配置作用,促进提高英吉沙县水管单位运营效率和服务能力,有效缓解水管总站经营困难,促进我县灌溉工程正常运行维护,提升行业服务质量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一)调价原则

1.水价政策基本保持稳定,价格水平与周边县市基本相当。

2.调价收益全部用于灌溉工程设施的改扩建工程,以及工程的运行维护

3.调动水管总站发展积极性,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二)调价方案

2015年为成本年,在开展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制定调整英吉沙县农业水价,成本监审结论为:英吉沙县国有水利工程单位供水完全成本水价为0.1232/立方米末级渠系维护费0.034/立方米

(三)调价依据

1.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新党发〔201121号)的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及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143号)的要求,为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29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号),要求分级制定农业水价,逐步推进分类水价,积极推行分档水价。

三、综合配套措施

为加强农业水价管理,保障广大农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水管单位健康持续发展,采取以下措施予以保障

加强宣传引导

1.广泛宣传

农业水价调整,涉及面广、影响大,在我县电视台和政府网站广泛宣传农业水价调整的方案,做到家喻户晓。

2.正确引导

农业水价的调整,是根据自治区和地区的安排,结合我县实际进行的,由于长期以来供水成本高于供水价格,不利于水资源的合理配置,造成水的浪费非常严重。

(二)加强农业水价成本监管

1.规范农业供水成本核算

2.定期开展农业供水成本监审

3.加强农业水价管理。

)保障农村各类用户权益

1.严格执行农业水价标准

2.坚决禁止借机提高价格标准,乱收费。

3.在收取水费时,不得突破县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标准,消费者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4.县水管总站要提升服务质量,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

)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1.农业灌溉用水执行分类水价。经成本监审,以2015年为成本年,我县国有水利工程完全成本水价为0.1232/立方米,末级渠系维护0.034/立方米。按照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末级渠系维护费的原则,结合《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号)要求经济作物用水价格高于粮食作物用水价格,价差保持在10-30%之间,执行分类水价制度。经济作物终端水价0.1572/立方米(含末级渠系维护费0.034/立方米)。粮食作物终端水价低于经济作物水价20%,即0.12576/立方米。

2.农业灌溉用水执行分档水价按照多用水多付费的原则,在实际农业用水定额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结合本县实际,合理确定农业灌溉定额,超定额加价幅度按照《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和城市建设厅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29号)文件确定,超过定额不足50%(含5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超过定额50%不足1倍(含1倍)的部分,按规定价格的2倍执行;超过定额1倍以上的部分,按规定价格的2.5倍执行。

英吉沙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315

相关文件:

关于《英吉沙县农业水价调整方案》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