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广大群众及个体工商户:
为完善我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准则》《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县发展改革委按照相关法定程序,英吉沙县发展改革委对英吉沙县城镇垃圾处理成本进行了测算,在成本监审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关于英吉沙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调价方案》,依法依规履行了社会调查、集体审议、座谈论证、征求书面意见、合法性审核、价格听证、影响分析评估等程序,经英吉沙县2025年第12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调整我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范围及对象
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英吉沙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批发市场、工业品市场、集贸市场、城镇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1)居民住宅用户(含暂住户):
①按户征收垃圾处理费。5元/户/月;
②按人征收垃圾处理费。1元/人/月;
各小区按实际情况确定收费方式,县业务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5日前向县发展改革委备案垃圾处理收费采取的收费模式并公示。经备案、公示后,无特殊情况一年内不得更改收费模式。
(2)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幼儿园、学校、医院等:按上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4.00元/人/月,由单位承担。
(3)宾馆、旅店、招待所等:行业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按营业性床位收取,星级宾馆(按60%的入住率征收)3.00元/床/月,其它酒店、招待所(按50%的入住率征收):2.00元/床/月。兼营餐饮业的,按餐饮业标准另行收取。
(4)餐饮业(含各类单位食堂)、茶吧、酒吧:按面积征收:按2元/月/平方米收取。
(5)非餐饮工商业
工商业(一类)用户:主要指零售批发、美容美发、修理加工、广告喷绘、销售服务等经营场所面积较小的商户,为合理负担、引导商户减少垃圾产出,经综合考虑,拟定按1.5元/平方米/月收费。
工商业(二类)用户:主要指大型超市、商场(城)、文化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面积较大的商户,因经营面积较大,单位面积垃圾量较小,经综合考虑,拟定按1.5元/平方米/月收费。
1.经营面积1000平方以下(含),按经营场所的四分之一面积征收。
2.经营面积1000平方(不含)至3000平方(含),按经营场所的五分之一面积征收。
3.经营面积3000平方(不含)以上,按经营场所的六分之一面积征收。
(6)农贸、集贸市场(含早市、摊位、亭、床)及步行街占道经营者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按摊位计收,餐饮类临时摊位1元/摊/天;非餐饮类临时摊位0.5元/摊/天;(每个摊位按1.5平方米为一个单位,不足1.5平方米按1.5平方米计算,超过1.5平方米的按2倍计算)。
(7)营运车辆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按4元/辆/月收取。
(8)火车站、客运站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按候车室使用面积每月2元/平方米/月收取。
(9)单位自清自运至垃圾处理点:按35.54元/吨收取垃圾运输费,37.7元/吨收取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单位、居民改扩建装修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80元/车次。建筑工程类的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程序申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商制定。
三、减免政策
1.对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国家抚恤的城市居民家庭及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减半收取垃圾处理费;
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在校(园)生、医院(卫生院)患者人数不计入单位人数;
3.在本地困难企业由主管部门认定后减半收取垃圾处理费。
四、相关要求
1.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2.县住建局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3.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加强垃圾处理价格成本监审,及时将垃圾处理价格成本监审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汇报。
五、执行时间
该收费标准自2025年10月1日起实施。执行期间,如遇国家、自治区、地区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六、本方案由英吉沙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英吉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英吉沙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9月15日